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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為何物?為何讓台灣諸多先賢先烈願意犧牲生命、拋棄家庭去爭取。人權是普世價值,台灣到近代也才有比較完整的人權體制,而台灣人權運動發展的過程更是台灣今天民主自由的基礎。本集邀請兩位來賓講述台灣人權史的發展跟成果,分別是歷史研究者、台灣民權觀察者,同時是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主任的台灣大學歷史系教授李永熾;另一位是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也是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吳豪人教授。
李永熾:人權雖有不同階段性發展,但卻是普世價值
人權最先是從西方發展起來的,在中世紀的時候,還是神權至上,一直到近代以後,情況才逐漸改變,人的概念才逐漸上升。後來西方慢慢有思想家出來提倡個人自由,人權就變成非常重要的項目。最先出來的人權基本概念有三個:第一個是人的自由;第二個是人的財產;第三個是人的權利,到最後這些權利,經過法國大革命,人的自由、人的平等等權利,逐漸被列入憲法裡面。到十九世紀以後,財產權本來是個很重要的權利,但是財產無限擴充,也就侵犯到別人的權利,慢慢的財產權究竟要怎樣獲得公平的分配?成為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思考的問題,因而出現第二代人權。
第二代人權最重要的目的,是希望每個人都可以獲得生活的保障,也就是生存權變成一個非常重要的項目,財產應要受到某種限制,變成社會權的一部份。社會權裡有幾個重要項目:第一個是生存;第二個人的受教權,人怎樣受到教育?人要自我成長,必須要經過教育的過程;此外,勞動權也慢慢受到重視。勞動權是毎個人都要工作,但工作不能被剝削,到最後,就發展成勞動三權。這是進入到第二代,在十九世紀、二十世紀初逐漸成形。二次大戰後,局面開始轉換,生命、生存受到威脅。所以二次大戰後,進入第三代人權。
第三代人權注意到人權的普遍性,也就是人權不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事情,而是整個人類的事情。所以在聯合國憲章第一條,有個自決權,自決權可以分兩個方向來說:第一個是個人方向,就個人要有其獨立性,不能受到他人的侵害、干涉;另外就群體方面,如以前被殖民的地區,要如何脫離被殖民的情境?殖民地的人民有權利決定他們自己的前途。但這裡面只是原則性的提示,一直到了一九四八年的世界人權宣言,才更明確的指出,人權方面共有三十條左右。第一條是自由權部分,二十一條到二十九條,大致屬於社會權。到一九六六年,更進一步把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到第二十條,自由權部分,加入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十一條到二十九條部份,稱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換句話說,一九六六年就頒了這兩個公約,也聚集相當多國家的簽署。
吳豪人:人權是做一個有尊嚴的人的權利
要說人權,要先了解現代的意義跟過去的意義是不太一樣。如果要跟小孩說什麼是人權?那就是做一個人,做一個有尊嚴的人的權利!但是他們會問怎樣的人才算是有尊嚴的人?這個時候就會發覺,人權最重要的是要知道要做怎樣的人!如果只想當個奴才,只要吃的飽、睡的飽、穿的暖,即使遭人辱罵,也是忍隱下來。但是我們所要追求的不是這種,我們要做一個有尊嚴的人,就要先了解要做什麼樣的人!做個有尊嚴的人的想法、對人權的想法,是從西方歐洲發展出來的。過去東方人只有提到跟法律有關,就會非常恐懼,因為法律會懲罰人,就會害怕。但是歐洲的法律,從羅馬開始,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才有法律。所以大家都想藉由法律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是法律保障畢竟有限,所以還是有很多人被排除在外,到後來才慢慢的擴大。我們東方卻剛好相反,對於法律是非常懼怕,所以從沒想過法律是保障人。我們一提到法律就是刑法,歐洲法律是民法,民法就是保護人民自由權利,不受到國家、統治者的干擾,就是要有自由意志,不受到他人的干擾,他人無法強迫,自己也要負責任。此外,個人私有財產也不受他人剝奪,有個人言論自由,不因為表達任何意見,就遭受懲處。慢慢的,人權從最早保護個人安全、保護個人財產、保護個人家庭而開始的出發點,到最後發展到要保障自己的知識,保護追求知識的自由、保障言論自由、保障參與政治的自由,到最後保障的內容越來越豐富。隨著時代不同,會產生不同的壓力,就會產生什麼樣的人權新觀念。
以台權會為例,台權會在台灣是個很悠久的組織,但算起來也才一、二十年的時間。在解嚴之前的十年,台權會主要工作是以救援政治犯為主、要求解除戒嚴令。當時我們最重視的,是參與政權的權利。因為當時在國民黨政權統治下,國民黨在每個面向都要管,為了爭取,只好從政治方面著手。但是九0年代以後,已經沒有政治犯,所以後來台權會慢慢變成正常的人權組織。不是只有台灣現有的,包含世界討論的,或其他國家已經發展出來的,我們也開始在思考,看看台灣是不是也可以享受這些權利。
在發展的過程中,會發現兩個問題,第一個大家都想做個自由有尊嚴的人,但是要怎麼做卻不知道,做一個人可以享受什麼樣的權利?也不知道。令人高興的,解嚴後,民間的力量被釋放,對於追求知識也越來越熱情。雖然七0年代被趕出聯合國,有三十多年的時間跟國際社會斷線,但是斷線是政府斷線,民間並沒有斷,透過民間,可以發現,原來人權已經進步這麼多。到目前為止,人權的具體內容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就是國際法的條約,可以做參考,這都是從世界人權宣言演變出來的。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只是個宣言,並有沒強制力,但是從中演變出來的兩個公約,非常重要,一個講的是參政權,及跟一般憲法所說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稱公民跟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另一個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前面稱A公約,後者稱B公約。A、B兩公約,把做一個有尊嚴的人所有應有、享有的權利,通通包含在裡面,一條一條寫的非常清楚。雖然是國際法,但是台灣也有簽署。
吳豪人:人權應質與量並進
如果有一個人感受到人權這件事情很重要,表示已經有了人權這樣的概念,但是並不代表有量,就是大家都有辦法可以理解人權這件事。剛剛我們說到那兩個公約裡面的人權,最近有同性戀的事情,現在世界上也承認這是一個權利,對自己性的自主權,不管是當女生還是當男生,這是人的選擇。但同志在台灣來說,會比較集中在都會區,就地方上來說會覺得很奇怪。有人提出這件事,要求這樣的事情也是一種權利,經由社會的討論、國際的討論,慢慢做出一種妥協,才會定案。對台灣比較不利的,很多事情在國際上已經討論過了,已經在實施,或是準備實施,但台灣卻還沒開始討論。像廢除死刑,到底死刑有沒有意義?有沒有用?這都已經討論過好幾次了。剛剛說到的公約,裡面有提到簽約國應該都要廢除死刑,但是我們現在還是相信殺人者要判死刑,這種報仇的觀念還是很重。台灣應有的人權資料、知識都有了,問題是教育跟普及度的問題,這是相對比較。
去年二二八兩位中國歌手到台灣來唱歌,『盤古樂團』在演唱中高呼台灣獨立,這話一出就讓他們沒辦法回中國。他們到泰國遊玩的時候,中國那邊的家人打電話回來,叫他們千萬不能回家,於是他們就變成沒有國家可回。後來透過泰國這邊的朋友幫忙,幫他們申請國際難民,等到一切準備就緒,沒想到發生變化泰國指控他們是賣軍火的,這在泰國來講是死刑,於是就開始通緝他們。之後他們就突然失蹤兩個禮拜,兩個禮拜後,收到一封電子郵件,說他們人在瑞典。這中間,有很多國家幫助他們,他們不是坐飛機,是經由陸路到瑞典,沿途中要經過多少國家!而每個國家都幫助他們,讓我非常感動。當然有這麼多的人權知識,也希望社會能盡量推廣,也讓大家知道有那麼多故事,有心要做的人也是很多。
李永熾:台灣戒嚴長達三十八年
台灣本質上過去在日本統治時代,是個殖民地。日本統治台灣是一八九五年到一九四五年,也是歐洲人權發展從第一代自由權發展到第二代的社會權。當時人的人權,採用自治的方式,台灣爭取自己管理自己的方式,來追求人權,但是並沒有成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民黨政府統治台灣,台灣人權,尤其從二二八事件後,台灣根本沒有所謂的人權,台灣人權受到國家暴力壓制。二二八之後,有長達三十八年戒嚴時期,一直到一九八0年解嚴這段時間,台灣一直在白色恐怖之下。所謂白色恐怖,是國家利用權利來對人民進行掌控。一直到一九九0年代解嚴後,台灣人民開始起來,從美麗島事件,爭取參政權、爭取自由權。這種爭取都受到極大的壓制,到立法院的全面改選,把參政權還給台灣人民,這是第一項突破。
第二項突破,就是總統直選,國家最高元首,由人民來選舉,這是台灣逐漸獲得人權的突破。另外一方面,經由人民的許多社會運動的努力,像野百合等社會運動,慢慢爭取到一些權利。像以前如果批評政府,就被冠上意圖叛亂的罪名,現在這些都沒有了。大致上來說,自由權可以說徹底的恢復,按照國際公約裡,社會經濟文化國際公約裡第一條,人民自決權裡規定人民有自己自決的權利。就現在來說,就跟本土化有密切關係,我們所謂的本土化,就是在實現國際公約裡第一條人民自決權的部分。現在唯一一點覺得不夠的,就是因為第一代的人權裡,除了自由權,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基礎就是人的尊嚴、個人的尊嚴,最基本的東西就是人格權。
李永熾:未來應人人有受教權、尊重地方文化,將國際人權在台灣落實
人都是要成長的,一個社會裡所有人都成長,就表示這個社會在進步。所以第二步我們應該讓社會所有的人都能獲得他們的生存權,我們是希望在教育方面,每個人都有受教權。也要尊重地方文化,無形有形中,在人權發展,逐漸把國際人權裡面的重要項目在台灣落實,這樣的話我們才能真正說,台灣人權跟國際人權逐漸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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