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短片《鳥居》驚豔國際!台灣團隊奪獎 導演曾敬懿:AI讓想像不受限
美國媒體CNN日前以《Taiwan is held up as a bastion of liberal values. But migrant workers report abuse, injury and death in its fishing industry》(暫譯:台灣被視為自由價值的堡壘,但遠洋漁業卻遭指控虐待、剝削移工)為標題,大篇幅報導我國遠洋漁船疑似奴役外籍漁工的黑暗面。其中,有關外籍漁工不適用《勞基法》,則長期遭移工團體詬病。NGO工作者及法學專家學者都指出,這並不合理,呼籲政府應正視問題,依法行政。
漁業署:CNN報導受害移工是少數個案 NGO:個案也不能漏接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資源發展部副主任李正新說:『(原音)我們常常講,我們是一個文明的國家,什麼叫文明?文明代表就是說,這個社會如何去看待每一條生命,這個才叫文明啊!像我們NGO,我的觀念是說,縱使它是個案,也不能漏接。』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資源發展部副主任李正新從事移工外展服務工作已邁入第7年,由於他曾在印尼求學、就業,定居長達12年,能說一口流利的印尼語,少了語言隔閡,他得以直接關懷印尼漁工,近距離了解這群勞工的處境。
針對CNN日前的報導,漁業署發新聞稿指稱報導提及的受害移工,是少數個案,不應被擴大解讀為整體產業的普遍現象,然而,李正新認為,有個案,就代表制度上、產業生態上有問題,各界應該共思改善方針。
李正新指出,我國以《就業服務法》引進沿近海漁工之前,境外聘僱的遠洋漁工就已經存在,這些遠洋漁工的勞動權益一直以來歸漁業署主管,雖然漁業署聲稱這些漁工不適用《勞基法》,但是,現在沒有其他專法可以保障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這也是為什麼NGO會一直詬病政府互踢皮球的態度。李正新說:『(原音)你勞動部講難聽一點,人就是歸你管,勞動力一直本來就歸你管的,這是你的專業,那你漁業署就是做好你賣魚的業務,懂得去行銷,懂得去幫助漁民,這樣子才會適當,否則你讓不是專業的人去做另外一種領域的事的時候,會出現很多問題啦,所以,我覺得,眼前重要的就是說,趕快去找出一套專法,像就漁業來講的話,那我們怎樣整合出一個適用漁工的管理辦法出來,因為你再不整合這些法,然後去做一個所謂的漁業專法的時候,那我們就是只能唯一仰賴《勞基法》來保障移工的權益而已。』
律師質疑:政府為何對漁業移工管理事權不統一?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15日發聲明表示,長年以來,政府將境外聘僱漁工排除在《勞基法》之外,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對此一直抱持反對立場,然而,到目前為止,境外聘僱漁工仍由漁業署依《遠洋漁業條例》管轄。
事實上,外籍漁工人權組織秘書長、律師黃昱中也曾在「2024年歐台交流論壇」上指出,台灣大約有2.1萬名外籍漁工屬於境外聘僱,主要投身於遠洋漁業,主管機關是農業部漁業署;同時,另有大約1.1萬名外籍漁工屬於境內聘僱,主要投身於沿近海漁業,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勞發署,所以,同樣是外籍漁工,適用法規不同、勞動權益不同、爭議處理機制也不同。然而,漁業署和勞發署與會代表當時對漁業移工管理事權不統一的問題,避而不談。黃昱中說:『(原音)它(漁工管理機制多軌制)會造成什麼樣的問題呢?第一個是我前面已經報告過的,適用的法律不一樣,這個叫「法律割裂的適用」,第二個是權益不一樣,第三個是爭議處理機制通通不一樣,我們在講漁工管理機制的多軌性,但是,勞動部跟漁業署就是一直「我的境外(聘僱)長什麼樣子...」「我的境內(聘僱)長什麼樣子...」但其實今天我們討論的問題是什麼?境內(聘僱)跟境外(聘僱)兩個東西同時並存,這到底合理不合理?沒有人正面回應這個問題。』
學者:華航機師適用《勞基法》 為何我國漁船上的勞工不適用?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邱羽凡今年4月30日也在學術研討會上指出,先不論權宜船,僅單論掛著我國國旗的漁船,在法學上,國籍船舶和航空器是國家浮動領土,當外籍漁工在我國漁船上工作,就等同於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動力,照理說,當然適用《勞基法」。邱羽凡說:『(原音)我們在講船對不對?各位知道我們還有飛機,對不對?你有聽過哪個華航的航空器裡面的外籍組員,你跟他講說,你不適用台灣的法律保障?其實是有適用的,為什麼?因為他們常常被勞檢,還常常被罰錢,為什麼呢?各位知道機師嘛!像我們飛去歐洲一次要飛十幾個小時,對不對?飛一次喔,《勞基法》規定4小時是不是要休息30分鐘?據我所知是很常沒休息,就連續飛很多小時,然後就違反《勞基法》就被裁罰,所以,日前勞動部才剛開一個類似的討論會議說,那要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呢?它是一個連續性工作,他們認真地討論在我們的境外飛的飛機、台灣籍的航空器要如何去適用《勞基法》的問題,從航空器變漁船就變「不宜(適用)」,這個我真的沒有辦法用我有限的法學常識來理解,所以,我的結論非常簡單,我結論就是,這是違法行政,我覺得,依法行政是最低原則,而不是做很多權宜之計。』
漁業署副署長林頂榮15日接受央廣記者電訪時表示,針對「外籍遠洋漁工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這個問題,漁業署基本上尊重勞動部的解釋。他說:『(原音)這個當然是我們尊重勞動部的解釋,因為過去勞動部基本上認為《勞基法》是屬於美國的法律,對於發生在境外的部分,《勞基法》不適用,所以這個部分未來有沒有可能適用《勞基法》,在法律的解釋部分,還要需要勞動部再進一步地說明,基本上就是說,哪些行業適用《勞基法》,基本上我們是尊重勞動部的解釋。』
邱羽凡強調,根據我國法律,不適用《勞基法》的對象必須由勞動部認定並公告,家庭類看護工就是一個例子,既然勞動部從來沒有公告外籍漁工不適用《勞基法》,外籍漁工就依法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邱羽凡指出,當外籍遠洋漁工不適用《勞基法》,就不能要求基本工資跟加班費,因為不屬於勞保強制納保對象,所以,遭遇職災時,也不能要求職災相關給付,無形之中,這群人喪失很多勞動權益,因此,她呼籲勞動部跟漁業署一定要正視問題,應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