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2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讓原派用人員得以繼續派用;同時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立法院2015年廢止施行逾45年的「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給予3000餘名派用人員9年過渡期,派用人員9年過渡期在去年6月18日屆滿。為適度放寬派用人員任職限制,立法院2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的隔日起,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此外,立法院委員會初審時熱議的公務人員「育嬰孫假」,朝野同意不予增訂,上午院會通過附帶決議,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明定公務人員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限制祖父申請「育嬰孫假」時,須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因此請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刪修相關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規定,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編輯:宋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