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4日院會三讀《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地質法》修正案,明確訂定光電案場管制,針對地面型、水面型光電增設規範,未來於「高敏感度區域」設置光電案場、裝置容量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一定標準,一律得進行環評,屋頂型與小型自用光電則可排除。
為了全面推動綠能發展,政府近年大幅提高光電板設置量能,但也引發環保團體抗議。近期因丹娜絲颱風造成多處光電設施受損,大量光電板殘片散落農地與沿岸,及台南烏山頭水庫中設置浮力式光電板,都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立法院14日召開院會,民眾黨團提案《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地質法》修正案,擴大並加嚴地面型及水面型光電增設規範,未來凡位於國家公園、民生工業用水庫、重要濕地、埤塘等「高敏感度區域」設置光電案場,一律得進行環評,且只要裝置容量達1萬瓩(10MW)以上,或累積開發面積逾5公頃,即須依法啟動環評程序,並禁止以切割案場方式規避審查。不過,條文規範「屋頂型光電及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小型自用光電」可排除。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在朝野協商中指出,過去光電板設置因採子法管理,出現「名存實亡」的狀況,制度多年未補漏洞,造成多處爆發光電設置爭議,因此民眾黨團特別將敏感水域與山坡地全面納入母法,欲設置光電設施都必須經過環境評估。他說:『(原音) 但是我要強調,按照我們之前環境部辦法,是不需要環評的,這個要講清楚,這樣子國人才知道我們到底現在在幹嘛。我們沒有吃飽撐著要修法,我當初在衛環委員會質詢,我想彭部長 (彭啓明)應該記憶深刻,我已經跟他說了,那立法者該做的事就要做。』
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在協商時表示,濕地、埤塘、滯洪池、水庫與魚塭池等水域具有不同功能與生態條件,不能以單一門檻限制設置標準。他建議修法應「母法定類別、設置標準於子法訂定」。鍾佳濱說:『(原音)我剛剛講的是,母法定出類別,但認定標準、環境部的執法要針對這5種類別分別訂定。剛剛可能黃總召(黃國昌)有些誤會,我們把水面型分成5個水域空間類型後,這在母法裡面通通納入,但是至於認定標準在執法中,依其他對環境影響的大小,分別規定它的面積跟瓦數。』
環境部次長沈志修表示,第5條原本列舉的環評項目及其細部認定標準多年來都透過子法調整,從1995年至今已修正16次,主要因應環境變化、保持彈性。他提醒,若將相關項目全部寫入母法,未來每次修正都須送交立法院,反而可能降低調整速度,他建議各界關心項目都可在子法的認定標準中完善規範。
不過,因朝野協商未果,立法院最終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民眾黨團版本。(編輯:楊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