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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天(2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應適用上訴權人規定,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羈押等處分,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2023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值得關注的是,此次由5位大法官所作出的裁決,仍有3名大法官未參與評議。
「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源自於聲請人林峰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林峰帆曾向屏東地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卻被屏東地院裁定駁回。林峰帆主張,將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之聲請人範圍限於被告本人,排除辯護人以自己之名義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之規定,與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2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準用上訴權人規定,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因此,屏東地院112年度(2023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說:『(原音)確定終局裁定認為被告的辯護人不得為被告利益,而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關於羈押被告的處分,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依憲訴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確定終局裁定廢棄並發回屏東地院。』
值得關注的是,「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是由5位大法官評議,審判長為謝銘洋,其餘參加評議大法官包含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另外的3名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仍未參加評議。
針對評議及評決人數,許碧惠表示,大法官本有參與評議的義務,本件裁決若將拒絕參與評議的3名大法官計入現有總額,憲法法庭即無法就本件作成判決,無異承認拒絕評議的行為,既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憲法解釋權,也妨礙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許碧惠強調,憲法法庭基於維持大法官行使職權不中斷的憲法要求,本於程序自主補充,參照「憲訴法」第12條規定,與大法官依法迴避為相同處理,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的計算,也依「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將持續拒絕參與本件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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