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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規限制彈性育嬰留停恐違法 勞動部提醒3大常見踩雷情形

2026-01-08 13:29(01-08 14:03更新)
撰稿編輯:楊文君
育嬰假。(示意圖 / Unsplash)
圖片來源:其他
育嬰假。(示意圖 / Unsplash)

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今年元旦上路,開放勞工可「育嬰留停以『日』請」及「家庭照顧以『時』請」。勞動部今天(8日)提醒,近期發現部分雇主在實務操作上容易誤解法規,包括限制同日僅1人申請、家庭照顧假時數給不足,以及復職後加班時數重新計算等情形,均已違法,呼籲企業留意。

勞動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新制上路後陸續接獲企業諮詢,部分雇主因人力調配考量,自行訂定內部規則,限制一天只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員工才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部表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依法請求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因此企業不得以內規限制申請資格。

勞動部強調,對於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期間、次數及程序,只要勞工依法提出,事業單位就應尊重其本意;雇主可提醒員工,除非有孩童生病、停托或停課等特殊情形,原則上應於5日前提出申請,以利排班。

在家庭照顧假部分,勞動部指出,勞工每年有7天家庭照顧假,應依其正常工作時數換算。若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雇主應給予70小時家庭照顧假,不得僅給56小時。

此外,勞動部也提醒,員工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當月延長工時上限不得重新計算。依勞基法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為46小時,即使勞工於計算週期內曾請育嬰留停,仍應依原約定的連續月份計算,不得歸零。

勞動部表示,民眾如欲進一步了解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及相關問答,可至勞動部官網查詢;如有個案疑義,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協助。(編輯:王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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