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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法補充保費裁罰機制遭判部份違憲 應於2年內修法

2026-02-06 16:26(02-06 18:30更新)
撰稿編輯:劉玉秋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布健保法補充保費裁罰機制遭判部份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示意圖。(Rti)
圖片來源:Rti央廣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布健保法補充保費裁罰機制遭判部份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示意圖。(Rti)

憲法法庭今天(6)針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作出115(2026)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

這起「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源於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在2017年分別發給3名工人新台幣59萬、63萬、39萬元薪資,屬「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所稱「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計收補充保險費,由陳姓負責人給付薪資時扣取,並向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31,000元;但因陳姓負責人未扣繳,經健保署通知後,逾寬限期仍未繳納,遭裁處3倍、即93,000元罰鍰。陳姓負責人不服而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都遭駁回,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6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憲法法庭針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作出115(2026)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健保法」第85條部份違憲。吳定亞說:『(原音)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許碧惠也說明,憲法法庭認為,不論扣費義務者違規情節輕重之因素,例如應扣繳保費金額龐大,但其他違規情節可非難性輕微之情形,對非保險費繳納義務人而僅是輔助保險人落實保險費收取之扣費義務人,仍依應扣繳之保費金額計算罰鍰金額,且以固定倍數裁處罰鍰而未預留裁量空間,也未設置罰鍰之合理最高額限制或其他適當調節機制,即可能失之過苛,牴觸憲法。

許碧惠表示,憲法法庭認為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系爭規定,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系爭規定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仍得參酌個案違規之情節,裁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不受系爭規定所定按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裁罰之限制。

另外,「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仍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及尤伯祥五名大法官所作成,並由蔡彩貞主筆。(編輯:陳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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