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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費罰則部分違憲 衛福部:修法並彈性裁罰

2026-02-06 18:42(02-06 18:43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作者:新聞編輯
憲法法庭6日判決,健保法中補充保費相關裁罰規定過於嚴苛,要求2年內修法。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表示,將依判決修法,並將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劉品希 攝)
憲法法庭6日判決,健保法中補充保費相關裁罰規定過於嚴苛,要求2年內修法。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表示,將依判決修法,並將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劉品希 攝)

憲法法庭今天(6日)判決,健保法中補充保費相關裁罰規定過於嚴苛,要求2年內修法。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表示,將依判決修法,並將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法前在個案違規裁罰上,採更有彈性作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憲法法庭做出115年(2026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健保法第85條規定,以應扣繳補充保費作為計算罰鍰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情形,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正。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長張鈺旋接受媒體採訪說明,收繳補充保費是穩定健保制度的重要基礎。

此次判決中提及,健保法85條規定,以扣繳補充保費金額的固定倍數金額,作為處罰唯一標準,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要求要在判決2年內檢討修正。張鈺璇說,將依照判決意旨、修法方向進行檢討。

張鈺旋指出,大法官也在理由書中提及,在修法前,相關機關法院在個案判斷上,應該要視個案違規情節,裁量適當罰鍰金額,不要受到現行法條固定金額裁量的限制。

張鈺旋說,將轉知健保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署,在個案違規判斷上,依照辦決主文與意旨建立裁量基準,讓裁量更有彈性,避免受到現有條文限制。(編輯:楊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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