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李貞秀的國籍爭議未解,有媒體報導指公部門將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日(5日)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1條規定,能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至於個別立法委員的資格及就職疑慮,行政機關均依相關法規認定辦理。
李慧芝表示,內政部已在今年1月28日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提醒辦理立法委員就職相關程序時應依法處理。她並指出,陸委會先前已說明,目前正與內政部及中選會檢討相關制度,行政院會尊重中選會的認定。李慧芝表示,希望立法院能儘速行使中選會人事同意權,讓中選會恢復正常運作。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補充說明,內政部已3度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及李貞秀本人,要求在就職前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提出放棄原國籍書面證明,並請立法院依規定辦理。不過,立法院在2月13日回函中並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內政部至今也仍未收到李貞秀辦理放棄國籍的相關證明。
董建宏表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委員的解職權限屬於立法院,因此,相關資格問題仍由立法院依規定處理。他並說明,李貞秀於1999年獲准在台定居,但直到移民署通知後,才於2025年3月向移民署繳交經海基會驗證的中國戶籍除籍公證書,在此之前並未完成相關身分轉換程序。
董建宏表示,若在當選後發現候選人資格不符,依《選罷法》第29條與第121條規定,行政機關中選會可以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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