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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納入勞退制度爭議升溫,勞團主張全面採新制並補助弱勢雇主,雇主則堅決反對強制看護工納勞保或勞退等制度。學者則建議,若要兼顧保障與制度穩定,建議朝勞退新制方向設計較為可行。
勞動部預計自2026年4月1日起,針對年資達10年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要求雇主開立勞退舊制專戶並提撥退休準備金。
勞工團體18日赴勞動部抗議,主張全體移工應納入勞退新制提撥,並在規劃家戶移工納入勞退新制提撥時,應補助弱勢家庭類雇主。但雇主團體也抗議,認為家戶雇主不是企業,無法承受額外提撥負擔;家庭聘僱行為本質為「照護支出」,而非「生產投資」 ,若強行納入企業型社會保險架構,將形成制度錯置並扭曲政策目的,堅決反對強制看護工納勞保或勞退等制度。
對此,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受訪指出,目前家庭看護工雇主多為自然人,而非企業法人,若納入勞退舊制,等於全面適用勞基法,未來在勞動條件上須全面符合法規,整體負擔會顯著增加。
不過,成之約也認為,勞工團體的訴求也並非沒有道理,因為多數移工為3年一聘的定期契約,若未續聘,往往無法符合勞退舊制領取條件,對移工來說,舊制退休金可能是「看得到、吃不到」。
相較之下,勞退新制採個人帳戶制,退休金歸屬勞工本人,保障較為實際。因此,他個人傾向若要強化移工退休保障,較適合朝新制方向思考。他說:『(原音)要能夠兼顧勞雇雙方的一些權益或利益,其實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但是如果你說基本上如果要保障所謂的勞工的話,我個人會比較傾向於他們應該去適用勞退新制,但是不管是哪一制,我還是要強調對雇主來講就是一個負擔。』
針對勞團建議補助弱勢家庭雇主,成之約指出,補助機制仍面臨認定標準與財源問題,例如如何界定弱勢?是否以家庭所得為準?只要線畫下去,勢必出現有人受惠、有人無法受惠的情況。而且目前較可能的財源來源為就業安定基金,但該基金來自雇主繳納,「若部分雇主未被認定為弱勢卻仍需負擔費用,可能引發不公平爭議」。
成之約建議,若政策目標是保障移工退休權益,可優先考慮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將移工納入新制,「較不會牽動工資、工時與休假等規範,衝擊相對較小」。(編輯:陳士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