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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資源循環推動法 管理擴至產品生命週期

2026-06-02 11:22(06-02 12:06更新)
撰稿編輯:趙婉淳
立法院院會2日三讀「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通過。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2日三讀「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通過。

立法院今天(2日)三讀修正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部分條文,法案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擴大管理範疇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入管理並建立沙盒機制。

為因應日益嚴重的資源耗竭及國際綠色供應鏈標準的挑戰,行政院今年4月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流向管控及環境正義」為核心,期盼扶植產業創新與循環設計,引導台灣由線性經濟全面轉向循環經濟模式,邁向2050淨零排放與「零廢棄」願景,該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獲朝野立委支持並於今天完成三讀。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讀審查結果:『(原音)無文字修正決議,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劃,至少每5年檢查1次,每年編寫資源循環推動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另外,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並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長擔任,委員任期2年,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組成。

此次修法導入綠色設計,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的綠色設計原則,內容包括使用單一、易拆解、或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料等6類項目。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並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

為創造市場循環採購,除鼓勵公部門優先採購,列入績效評比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的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買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有關資源循環創新實驗的沙盒機制.三讀條文明定,為促進資源循環技術或數位科技治理發展的目的,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資源循環創新實驗,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核准創新實驗計劃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本法、廢棄物清理法全部或一部的適用,但排除法律適用範圍應以達成實驗目的為必要且相當者為限,且不得排除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其他重大環境風險的強制規定與民事、刑事責任及行政機關依法應採取的緊急處置措施規定。

至於罰則,三讀條文規定,若違反規避或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違反有關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等規定,處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

另外,考量修法的強制管制措施及對應的罰則配套需時,修法也訂定2年緩衝期。(編輯:沈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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