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ovid-19疫情結束後,隨著消費習慣的改變,平台經濟已是常見的服務型態之一,外送餐飲服務即是許多消費者最常接觸的平台經濟,因此,隨著平台經濟持續成長,加入外送平台經濟的外送員與商家也愈來愈多。
國內主要的兩大外送平台業者為UberEats與foodpanda,另外還有foodomo與酷澎等平台業者。過去Uber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曾申請結合(併購),但結合案在2024年12月25日經公平會決議認為,「本結合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故依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自由競爭的「環境」是公平法的立法初衷
對公平會而言,公平交易法第一條立法宗旨已明確指出「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自由與公平競爭的環境最重要的前提是,市場的價格不會被少數廠商或單一廠商所操控。當市場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均很多且市場訊息充分對稱時,則市場的價格可以由市場的供需決定。反之,若市場的供給者少時,則市場就會變成寡占的賣方市場,價格由廠商決定,如外送平台市場;若市場的需求者較少時,則市場可能成為獨買或寡買的買方市場,如許多農產品的通路商。因此,若公平會過去同意兩大外送平台業者的結合案,則UberEats的外送平台市場市占率將大幅提高,外送平台市場已無法公平競爭,明顯違反公平法的立法宗旨。
在UberEats併購foodpanda失敗後,東南亞「超級APP」Grab近日又宣布要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Grab提供的服務非常多元,從餐點、生鮮配送、包裹寄送,到叫車、支付,甚至貸款與保險等金融服務皆可在單一整合平台完成。因此,其願意foodpanda台灣業務的目的為何值得進一步討論。
台灣foodpanda收購者換成UberEats有持股的Grab
UberEats 過去曾經營東南亞外送市場,但在 2018 年退出東南亞外送市場。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央社報導指出「Grab回應中央社指出,Uber持股Grab約13%,但投票權低於4%,Uber提名的Grab董事已迴避與台灣相關的董事會決策;中國滴滴出行持股Grab少於5%,投票權低於1.4%。」
就Grab的回應而言,先不論中資的問題,UberEats確實為Grab的單一最大股東,雖然UberEats董事代表討論台灣相關收購案時已迴避,但這並不表示UberEats與該收購案無關。
Grab收購案只會擴大UberEats對台灣外送平台市場的控制力
在UberEats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失敗的情況下,UberEats的轉投資公司卻要進入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此時,UberEats持有Grab最多股權,因此,無論UberEats對Grab的控制權高低,一旦公平會同意此跨國收購案,由於則台灣外送平台的市場集中度一定較之前提高,市場競爭程度降低,對消費者福利將產生負向衝擊。
雖然公平會已表示會以「實質控制力」作為是否允許結合的判斷依據,但是,允許Grab結合案下,UberEats對台灣外送平台市場的訂價能力只會更高,廠商進行勾結的誘因更強,這將傷害台灣外送平台市場的「自由與公平競爭」,市場的交易秩序更容易被單一外送業者決定,這對消費者絕非好事,也違反公平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