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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三讀 受緩刑宣告者或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可參選

2026-06-12 11:40(06-12 13:09更新)
撰稿編輯:趙婉淳
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
條,排除「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
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圖)敲槌。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 條,排除「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 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圖)敲槌。

立法院今天(12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排除「受緩刑宣告者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也就是受緩刑或可改服社會勞動者仍可參選;另外也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根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羅列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包含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以及曾犯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6項罪型,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犯上述以外的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和民眾黨團認為現行《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的打擊範圍,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因此各自提案修法,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前,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受訪表示,推動這項修法是為了謹守憲法保障人民參政自由。傅崐萁:『(原音)讓台灣的自由能夠民主多元化,走到今天,我們不能再走回頭路,這不能用人治的方式來決定誰可以選、誰不能選,我們一切回歸要有相當的一個比例原則。』

民進黨團總召蔡其昌則表示,民進黨團堅決反對因人設事的修法。蔡其昌:『(原音)那很明顯的,國民黨也好、民眾黨也好,一個是高虹安條款、一個是周典論條款,我們不知道這兩黨在立法院多數的情況底下,因人設事要為這些人去...(為)特定的個人去解套,那我是覺得這個我們不能夠接受,那也不知道兩黨的標準在哪裡。』

民進黨團書記長范雲也指出,民眾黨團至今無法回應此舉是否為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她認為這項修法是藍、白間的魔鬼交易,若藍、白要自清,就應設定日出條款,比如設定明年元旦起施行或者訂於年底選舉登記最後一天9月4日公布施行。

經表決,院會最後三讀藍、白共提版本,增訂「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者,不在此限」,也就是未來受緩刑宣告者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者仍可登記參選。另外,朝野均有共識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編輯:鍾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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