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16:43(07-23 17:12更新)
採訪撰稿:謝佳興
經濟部今天(23日)公告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3期行政契約範本,規範業者主要義務及違約罰則,尤其獲配風場跟擴充風場將分別簽約,其權利義務回歸各自契約辦理,另外也新增保底收購價格及延長售電期間的獎勵機制等規定。
經濟部7月初宣布將已完成解約的海峽一、海峽二、海頂二等3座風場、容量共1.2GW納入此次3-3期選商的擴充風場,讓有能力承擔的開發商獲得更多開發空間。
經濟部在此次發布範本時也特別說明,獲配跟擴充風場將個別簽訂行政契約,權利及義務回歸各自契約辦理,以利業者明確風場責任義務及融資需求,且這兩類風場都適用延長售電年限的獎勵機制。
經濟部指出,考量擴充容量是基於獲配風場履約能力獲配,仍維持獲配風場履保金對擴充風場義務具擔保責任,擔保責任上限為擴充容量履保金額度。
經濟部表示,本期行政契約已將ESG規劃的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義務查核及違約責任明確化,簽約業者應分別於融資到位後或完工併聯後6個月內提交落實計畫,並定時繳交執行期報,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及完工併聯後5年做最終查核。
經濟部也提到,若業者未達成在地產業/經濟效益義務,經濟部得請求「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20%的違約金;違約情節重大者(如有連續多次進度落後且未改善),得額外加計投資差額10%的違約金,以維持選商公平性。
至於返還履保金,經濟部指出,為配合能源韌性項目的查核時間,本期採分階段返還履保金方式辦理,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保留能源韌性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20%計算的履保金,待完成能源韌性查核後返還。
經濟部說明,本期參考潛力場址及區塊開發執行經驗,納入1年彈性併網機制,簽約業者可於達成「所有風力機組水下基礎設置」或「全部設置總容量50%已完工併聯」之際,向經濟部申請延後1年完工併網,且行政契約也訂定1度電新台幣2.29元保底收購價格,以利業者計算開發風險。
經濟部表示,離岸風電為我國能源轉型重要推動項目,本期選商除原規劃分配3.6GW為原則外,並將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範圍,將透過公開透明機制,遴選具備實績與履約能力的開發商,並依既定時程推動相關作業,朝今年完成選商目標邁進,穩健邁向2050淨零轉型目標。(編輯:許嘉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