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4 18:58(08-24 19:06更新)
採訪撰稿:鄭佑漢
針對媒體的「黨政軍條款」,禁止政府、政黨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從持有1股都不行,放寬至上限1%。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日(24日)表示,由於本次修法內容所涉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之規定,與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先前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相類似。李慧芝說,考量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之限制及監理應有一致性規範,方能符合憲法上平等原則之要求,是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所生之執法爭議,乃至違憲疑慮,卓榮泰基於憲法賦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權,就本次《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不予副署。
卓榮泰先前已對《財政收支劃分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院組織法》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等修正案不予副署,如今再決定不副署《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