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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藥師涉下藥案 法院裁定陳姓藥師羈押禁見

2026-09-06 16:15(09-06 16:44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作者:新聞編輯
淡水陳姓藥師涉嫌下藥案,士林地方法院6日下午裁定羈押禁見。(圖:中央社)
淡水陳姓藥師涉嫌下藥案,士林地方法院6日下午裁定羈押禁見。(圖:中央社)

淡水陳姓藥師涉嫌下藥案,士林地檢署今天(6日)將主嫌聲押禁見。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陳男涉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勾串證人之虞,下午裁定羈押禁見。

士林地方法院說明裁定理由指出,陳男經訊問後,依卷內資料,足認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以及刑法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指出,其中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確有事實足認陳男已有滅證行為。

此外,本案尚有其他證人未到案說明,考量這名證人與陳男關係,如果讓陳男在外,也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因此認定本案具有羈押原因。

法院表示,上述情形無法透過具保等其他替代手段避免,認為有羈押必要,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羈押陳男並禁止接見通信,但不禁止收受物件。可抗告。

全案起於媒體4日報導警方調查淡水一名藥師涉嫌下藥。士林地檢署表示,檢察長王以文當天獲悉後,認為案件已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並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因此主動分案,不待警方函送,即指派毒品專組檢察官董諭指揮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組成專案小組追查。

檢警為釐清案情及保全證據,4日晚間先限制陳男出境、出海,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昨天上午搜索陳男位於淡水的藥局及住處,查扣行動電話、電腦主機、電子儲存裝置、監視器及藥品進貨資料等證物,並拘提陳男到案。

檢方指揮警方擴大追查並漏夜偵訊後,認為陳男涉嫌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加重強制猥褻未遂及傷害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今天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士檢表示,後續將持續蒐證,並全面清查陳男相關犯行;民眾如有類似被害遭遇,或知悉相關犯罪情形,可儘速向檢方提出告訴、告發或檢舉。(編輯:沈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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