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14:10(09-09 14:21更新)
作者:關山月
今天看可能諷刺,但相信部分香港人真的曾經相信「一國兩制」值得存在,「一國」之下仍有「兩制」;國家有國家的安全,香港亦有香港需要守護的安全——法治的安全、言論的安全、政治參與的安全,以及一個人不會因為昨日合法的政治主張,在多年之後仍不知道自己要付出多少代價的制度安全。
然而走到今日,香港面對的現實卻似乎愈來愈清楚:當「港安」與「國安」發生衝突,前者往往只有讓路,黃之鋒的案件,正是這種變化最鮮明的縮影。
黃之鋒
2026年9月2日,正在監獄服刑的黃之鋒,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本來已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囚4年8個月,原預計2027年1月刑滿;如今在舊刑期尚未結束之前,又面對第二宗《港區國安法》案件,新的控罪最高刑罰更可達終身監禁。
嚴格而言,這當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同案一審再審」。兩宗案件涉及不同控罪、不同事實基礎。但從一個普通市民的角度看,呈現出來的政治效果卻非常接近另一種「一審再審」:一個人已因政治活動被判刑,在即將看到刑期終點之際,另一宗國安控罪又接踵而來;原本可以計算的自由,再一次變成未知數,而這種未知才是國安時代最具寒蟬效應的地方。
因為真正使人噤聲的,未必只是某一條法律寫了甚麼,而是沒有人再能確定政治紅線究竟畫在哪裡。
由初選到勾結外國勢力
昨日參加初選,可以成為顛覆國家政權;昨日接受外國傳媒訪問、遊說外國政界、呼籲國際社會向香港施壓,到了今日則可能成為「勾結外國勢力」。
黃之鋒這次案件中,控方指他曾透過國際遊說、媒體及社群平台呼籲外國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法院案件亦涉及他在國安法實施後繼續進行相關倡議。
一個正常的自由社會,當然可以有國家安全法,也當然可以禁止間諜、恐怖活動、暴力顛覆甚至真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當國家安全的概念不斷向政治倡議、選舉活動、國際遊說甚至公共言論延伸時,「安全」本身便可能從保護社會的盾牌,變成規訓社會的尺度。
香港政府對此有完全不同的說法。官方一直強調,《港區國安法》令香港「由亂到治」,保障社會穩定,而且相關法律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不會影響一般守法市民。2026年港府在國安法實施六周年時,仍重申國安制度為香港帶來安全與穩定,並為「由治及興」提供保障。
包山包海的危害國家安全
「守法」的定義由誰決定?「危害國家安全」的邊界,又可以擴張到什麼程度?
當政治紅線固定,人至少知道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最令人恐懼的,是紅線會移動,而且永遠只向後退。香港過去曾經容許街頭示威、容許反對派參選、容許政黨公開推動政治改革,也容許政治人物到美國國會、歐洲議會甚至聯合國相關場合遊說。
當年有人批評這些行為,有人認為不智,有人甚至認為是「唱衰香港」,但社會仍然可以爭論。今日,爭論本身卻可能變成風險。
香港的失去
這就是「港安不敵國安」真正令人不安的地方。香港所失去的,不只是某幾名政治人物的自由,而是一套曾經讓七百多萬人知道自己可以說什麼、可以反對什麼、可以透過什麼方法改變制度的共同規則。
當規則從「除非法律禁止,否則可以做」,逐漸變成「除非你確定國家認為安全,否則最好不要做」,香港的政治文化也就由自由社會的權利邏輯,走向威權體制的風險邏輯。
黃之鋒的命運之所以再次引起國際關注,也正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