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者: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
◎早安現場:專訪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吳景欽教授,分享鞭刑入法爭議觀點。
近期立法院通過「鞭刑公投案」逕付二讀,主張針對性侵、虐童及高額詐欺等罪增設鞭刑,引發社會對嚴刑峻法與人權保障的熱烈討論。此案雖反映民眾對治安的焦慮,但在法律程序與國際人權規範上仍面臨多重困境。
公投成案與否:中選會是關鍵
針對公投程序,吳景欽表示,即便立法院二讀通過,後續仍需經過中選會的審核。中選會是否會以「違反人權」為由駁回公投案,或其是否有權進行實質審查,在憲法層次仍有爭議。若參照過往經驗,中選會確實曾否決過如「反廢死」等公投提案。
人權紅線:違反公約與酷刑疑慮
吳景欽強調,鞭刑在人權法律架構下被視為「身體刑」與「酷刑」。台灣自2009年簽署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後,依據第7條規定,國家應禁止任何殘酷、不人道之處遇。他提醒,鞭刑涉及人格尊嚴與身體完整性的剝奪,性質上不同於監禁。
此外,吳景欽對鞭刑的「公平性」提出質疑。目前公投案僅針對性侵、虐童與詐欺,卻排除了如貪汙、重大經濟犯罪等同樣令社會痛恨的罪行。若立法者僅挑選特定犯罪施以重典,卻避開自身可能涉及的罪名,將引發平等權的法律爭論。
執行細節與現實困難
若鞭刑真要入法,吳景欽認為應優先考慮特別刑法。然而,執行層面極其複雜,包括受刑人的年齡限制(如未成年是否適用)、法官的裁量權,以及執行中若發生休克或傷殘,國家是否需負擔賠償責任等。他特別提到,詐欺案落網者多為年輕的基層「車手」,對潛伏海外的首腦,鞭刑的嚇阻效果恐極其有限。
吳景欽總結,以新加坡為例,其鞭刑制度有特定的法律體系支撐。台灣若想藉此回應社會情緒,必須先釐清法律與人權間的根本衝突,避免造成法治制度的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