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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加工助劑入食安法 最高可處300萬

  • 時間:2019-03-22 17:3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 加工助劑入食安法 最高可處300萬
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圖:中央社)

有鑑於現行法規對於食品添加物及食品加工助劑無清楚區別定義,使不肖業者利用此漏洞持續牟利,立法院院會今天(22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藉以區隔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劑的差異,未來若違規使用加工助劑,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淦成公司多年前涉嫌以工業用的「冰醋酸」浸泡海參,增加賣相對外販售、牟取暴利,業者一審遭判刑1年,但二審卻大逆轉,法官認為「冰醋酸」屬於加工助劑,不算食品添加物,加上食管法規沒規範,而改判無罪。

為杜絕不肖業者利用食品添加物及食品加工助劑無清楚區別定義牟取暴利,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將「加工助劑」的定義入法,所謂「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曼麗表示,希望修法後能讓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更完善。陳曼麗:『(原音)前陣子有看到市面上有戴奧辛大閘蟹的事件,或者有看到食品上有些加工,但加工助劑沒有特別被釐清清楚,透過這次修法希望明訂使用部分,如果違規有些罰則,可以給行政單位強力的後盾,稽查的時候能更保障台灣民眾的食品安全。』

針對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明定,若違規使用加工助劑,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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