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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運動燎原 中國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嗎?

  • 時間:2019-08-16 12:06
  • 新聞引據: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反送中運動燎原 中國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嗎?
反送中行動持續,香港警察發射催淚彈驅離民眾。圖:取材自香港立場新聞

香港警察持續強力鎮壓示威群眾,並有一名女性護理人員眼睛中彈,致引發人民的憤怒而癱瘓香港機場。香港特首林鄭月娥雖召開記者會,卻強力譴責此等行為已損害法治價值的核心,而對於是否撤回送中條例、是否有自主權等的記者提問,仍未置一詞。更值關切的是,若香港民眾與政府的對立持續升高,中國若以警力或武力介入,於法、於現實,港府恐都無力招架。


中國軍警不能插手香港內部事務

依照香港基本法第2條,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並因此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與終審權。同時,基本法第5條也明文,香港保有原本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此即為一國兩制的最重要依據。
惟如此的自治權,並不包括國防與外交,但依據基本法第13條第3項,中國中央政府仍可授權港府有對外交涉與談判之權。另依基本法第14條第1、2項,關於治安由港府自行維持,但防衛事務則由中央政府負責,而在此條文第3項還明文,解放軍不得干預港府內政,也須遵守香港法律,僅有在港府基於必要性之請求,才得協助治安之維護或救災。故除非港府難以應付目前的情勢而請求協助,否則,中國的軍警,似無主動介入或插手香港內部事務之機會。


一旦適用基本法18條第4項 等同宣告一國兩制死亡

只是一個不屬聯邦體制的國家,卻存有不同的法制,這本身就是極大的矛盾。且所謂的自治,也可能是種假象,不僅特首並非普選而來,且關於立法局所立法律,依據基本法第17條第1項,仍必須向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為報備,甚至人大常委會仍可在徵詢意見後,以特區法律違背中央法律而告無效。再就司法權來看,雖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2項,香港法院於具體個案審理時,享有基本法的解釋權,但既然強調一國,則關於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就不會是香港終審法院,而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1項,交由中人大常委會來決定。凡此規範,實已凸顯一國兩制,只能是種形式。

尤其是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4項,若香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且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之動亂時,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就可因此發布命令,將中國法律完全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致等同宣告一國兩制的壽終正寢。

一國兩制原意劍指台灣 卻意外在香港實驗

雖然從法條解釋的邏輯,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項,絕對是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且就現實而言,中國為了顧及一國兩制的國際形象,也不敢貿然動用此條文,以免落入各國譴責,甚至以經濟手段為制裁的風險。只是對於港府的強力鎮壓,民眾怒吼不降反升,且所抗爭與訴求者,已不僅是送中條例,而是直接挑戰香港特首與一國兩制的正當性時,到底中國政府能有多大的忍受與忍耐程度,致一直將宣布緊急狀態當成是備而不用的手段,實就存在很大的變數。

原本是為台灣設計的一國兩制,卻因香港於1997年的回歸中國,致意外成為第一個實驗場。如今證明,所謂兩制,只能是不完全、甚至是虛幻的自治權,致處處得受箝制。這也是台灣民眾,必須給予香港人民最大關注與支持,並以之為警惕的原因所在。

(本文轉載自民報吳景欽教授/緊急狀態誰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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