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經濟部12日認定大同董事會失能,且金管會、投保中心等單位各自從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對大同公司提出告發、裁判解任訴訟、裁處不得自辦股務等,因此核准市場派以公司法173條第四項為由,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外界憂心,此例一開,未來各家公司市場派都可以利用這項條文來爭奪經營權,引爆企業經營權之亂。經濟部長王美花今天(13日)指出,經濟部對於這項條文的使用是非常謹慎。
王美花並強調,她認為公司法173條第四項其實具有高門檻,必須在很特殊、很具體的狀況才會適用。
至於大同公司派可能提出訴願,王美花則說,公司派會有意見這是難免的,經濟部會尊重公司派行使救濟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