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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裁判歧異 司法院推大法庭制度

  • 時間:2018-01-17 11:1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解決裁判歧異 司法院推大法庭制度
司法院秘書長說明大法庭制度(劉玉秋攝)
為解決裁判歧異,使裁判具有安定性與可預測性,司法院今天(17日)舉行記者會,推出「大法庭制度」,在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而草案也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強制律師代理或辯護,必要時得徵詢專家學者意見,大法庭的提案均作成裁定,且一併公布不同意意見書,強化與社會對話。

為了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司法院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的修法,在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來裁判法律爭議,司法院17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大法庭」制度。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當終審法院就法律爭議出現分歧見解時,由各庭將「法律爭議」提案大法庭裁判,大法庭做成法律見解裁定後,拘束小法庭據此做成終局裁判,可以提升終審裁判的可預測性及安定性。他說:『(原音)他們的個案裡面,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的話,都可以提請大法庭來作為裁判,據為以後個案法律見解的基準。』
草案也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時應行言詞辯論,並由當事人委任律師為代理進行,保障當事人參與權利;必要時得徵詢專家學者到場陳述意見,增加與社會充分對話。
至於大法庭的組織採合議審判,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分別設置11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設置9人,另規定最高法院院長指定的大法庭審判長及所有大法庭票選庭員任期為2年。
此外,現行最高法院將裁判中的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的判例制度引發諸多爭議,呂太郎說,隨著大法庭的制度建立,已能達到終審法院法律見解統一的目的,此次修法也一併廢除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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