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場口號)立法院速修環評法!政院莫拖延!本會期前草案送審!』
10個環保團體30日上午一同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出,深澳電廠環差案通過,凸顯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亟待修法。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專員吳澄澄表示,深澳電廠更新案是超過10年的老舊環評案,照理來說應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卻因曾在取得開發許可後3年內動工過,不須進行環現差;而現行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環差),卻又僅能以原更新案作為比較對象,甚至得出影響較小的奇怪理論,與事實有極大落差,因此,他們主張修法應要求動工過卻停工的案件,或是環評審查超過一定年限未完工的話,原本的審查結論即失效,應直接重作環評,讓老舊環評案有退場機制。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指出,環境審查結論雖然可在事後被撤銷,但行政法院核准環評審查結論停止執行的機率過低,導致環評訴訟撤銷確定後,開發行為多已完工,導致政府威信、人民信任、廠商利益3輸的局面,因此,他們主張修法納入原則停止執行制度,在民眾起訴時,就應停止執行,避免環境遭受不可回復的傷害。他說:『(原音)我們認為在環境案件,它是屬於一個對未來的預測事實相對而言比較不確定的這樣特性之下,我們主張如果居民依照法律提起訴訟,環評審查結論的效力原則上就應該要停止,廠商就應該要停工,等待法院的判決,釐清所有的爭議之後再開工。』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郭鴻儀則表示,由於現行法的缺失,導致環評結論雖遭撤銷或失效,但開發單位常以「開發許可效力未定」為由,繼續施工,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就是最經典的負面案例,所以修法應明訂環評結論失效,開發許可隨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