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31日)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延長為60年。儘管民進黨立委以社會無共識為由,要求停止審查,但最後藍白以人數優勢,聯手表決通過、將條文保留送協商。
根據提案內容,提案立委均為藍白立委,多數主張放寬現行條文中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延長為60年,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還主張,申請換照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1個月到6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比子法的5年到10年還少很多。
會中朝野立委也詢問延役要花多少錢、審核時間多久等問題,核安會主委陳明真表示,現在核電場是當年原能會給予的40年執照,「40年以後,當初是沒有評估」;若要再運轉,需要整體總檢查,範圍非常廣,包括地震、颱風、海嘯、機組老化等。
至於要多少錢,陳明真說,核安會沒有資料,現在也不知道有哪些零件老化、哪些東西要補強,「要評估才知道」。對於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完成審核,陳明真說他也沒有辦法承諾,因為有太多變數,「要評估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