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增列以「利誘」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若因而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堵假球案重演,行政院會於今年3月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及第21條之1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事處罰,以及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經立法院審議,17日於立法院會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投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這次修法也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的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