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2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完善申訴處理機制及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等,也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若遭認定職場霸凌,最高罰新台幣100萬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案引發外界譁然,為防範公務機關發生職場霸凌事件,考試院旋即提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重點包含「職場霸凌防治」及「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健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通過朝野立委所提修正動議,該項修正案於24日立法院會完成三讀。
此次修法明定「職場霸凌」的定義,就是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有關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三讀條文明定,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至於罰則,若「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導致發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假使導致發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所謂重大災害,是指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
三讀條文也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針對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應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此次修法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