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27日)在藍白挾國會多數下,強行通過攸關法院直播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法庭直播規定,包括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並列出可「合法變聲錄音錄影」的情形。
民眾黨團基於推動公開透明的司法,提出攸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該修正案已於5月初逕付二讀。歷經民眾黨團26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以及立法院長韓國瑜27日主持朝野協商,朝野均無法達成共識。
立法院27日處理「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在廣泛討論階段,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發言表示,民進黨反對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一人綁架全立院、急就章式的法庭直播;反對全黨救一人,為個案量身訂做的法庭直播;反對藍白合、政治交易式的法庭直播。吳思瑤:『(原音)而這更是全黨救一人,為了柯文哲案,拿司法改革來遂行妨礙司法的政治目的,進行個案的全民公審,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而這更是一個赤裸裸的政治交易的修法。』
民眾黨立委林國成發言時則說,推動修法,沒有什麼暗盤,且法庭直播只針對社會高度關注、牽涉公共利益的案子,有條件、配套,經聲請由法官裁定是否直播。林國成:『(原音)事實審跟法律審,這都分得很清楚、寫得很清楚,我不知道為什麼大家還要去誤解,這個法有什麼陰謀,這個法通過,柯文哲用不到。』
隨後經表決,在藍白挾人數優勢,三讀修正通過民眾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三讀條文明定,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也就是最高法院、大法庭公開訴訟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的錄音與錄影應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至於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也就是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等,公開訴訟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公開播送。
修法也明定「依法以不公開法庭行的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等案件,不得公開播送。而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有危害其生命等,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這項修法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