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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董監事若涉證券詐欺背信 得跨公司解任

2025-07-01 10:36(07-01 11:25更新)
撰稿編輯:趙婉淳
立院三讀 董監事若涉證券詐欺背信 得跨公司解任。 (示意圖)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院三讀 董監事若涉證券詐欺背信 得跨公司解任。 (示意圖)

為提供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保障投資人權益,立法院今天(1)三讀修正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涉有證券詐欺、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涉有證券詐欺、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

金管會曾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時舉例說明修法重點,指如果A公司董監在B公司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已有不適任董監的情事,但依現行法規,恐有無法解任疑慮,修法後,因增列獨立事由,A公司董監在B公司若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其A公司董監職務。

立法院1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

修法後,已依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的訴訟事件也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另外,為擴大保護機構執行業務的經費來源,除現行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也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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