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老人福利法的住宿型機構的評鑑機制與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規定一致化,立法院今天(15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案,將現行評鑑分優、甲、乙、丙、丁者修正為「合格者」與「不合格者」。
現行「老人福利法」針對老人福利機構的評鑑是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制做為評鑑結果,由於長照法、護理人員法的機構評鑑制度是以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做為評鑑結果,鑒於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民眾黨團都提案完善長照機構相關制度。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修正案,刪除現行條文評鑑制度予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制,改為「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制度。
修法後,老人福利機構若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不合格者,應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若停業期滿仍未改善,得廢止其設立許可;若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編輯:陳文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