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的國籍問題因花蓮一位村長被內政部解職又引起關注,陸委會已表示尊重內政部對國籍法的解釋與相關處置。事實上,陸委會立場一貫,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處理了戶籍,但根據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這是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以及避免義務衝突風險的要求。
國籍法由內政部主管,而陸委會主管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有對「參選資格」做出規範,沒有規定到「選舉活動」、「就職」、「解職」等事項,所以根據兩岸條例第一條,「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陸配擔任公職的爭議已被討論多年,例如2023年有陸配想參選立委,社會出現許多不正確資訊,陸委會當時就特別澄清指出,國籍法有規定擔任公職者不可以擁有雙重國籍,「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必須注意戶籍與國籍是不同法律概念,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原音)兩岸條例寫的是戶籍,當你失去兩岸條例所謂的戶籍之後,你就會連動到其他法律。』
陸委會也多次強調,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是客觀事實,這無涉政治立場,也跟有無邦交、是不是政治實體之類的問題無關,只要國人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就有依法放棄義務,至於那個國家的行政流程或准許與否,就得看該國的法令規定,不是我國政府所能置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