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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治的鏡子:姚新燊危險駕駛案與警察特權之辯

2025-09-15 16:33(09-15 17:51更新)
作者:反送中港青
在香港這個標榜法治的城市,司法判決往往成為社會公義的試金石。示意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圖片來源:美聯社/達志影像
在香港這個標榜法治的城市,司法判決往往成為社會公義的試金石。示意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在香港這個標榜法治的城市,司法判決往往成為社會公義的試金石。202591日,一宗備受關注的危險駕駛案件塵埃落定:現年30歲的警務督察姚新燊,被區域法院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並需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這起案件源於202365日凌晨,姚新燊駕駛持有暫准駕駛執照(俗稱「P牌」)的私家車,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處闖紅燈,撞上一輛計程車,導致計程車失控撞倒女性路人馮嘉敏。馮女右腳股骨、脛骨及腓骨粉碎性骨折,最終需接受截肢手術,永久留下「長短腳」(一條腿縮短3厘米)的殘疾。姚新燊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經審訊後於202472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這判決一出,立即引發公眾熱議:輕判是否反映了執法者的「特權」?有刑事案底的警察,又能否繼續任職?

回溯案件始末,事發時姚新燊正休假駕車,據庭上證供,他聲稱誤認綠燈,導致未能及時停車。控方則指其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駕駛者標準,構成危險駕駛。

受害者馮嘉敏在庭上坐輪椅作證,描述經歷不下45次手術的痛苦,包括截肢,最終變成「長短腿」,生活大受影響。

法官黃國輝在定罪時明言,此案屬嚴重罪行,監禁無可避免,不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然而,到了2025811日判刑前,辯方呈上多封由警隊高層撰寫的求情信,包括東九龍總區指揮官、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總部高級警司及副處長等。這些信件強調姚新燊過去六年堅守崗位,具豐富刑事調查經驗,若判監將「終結警隊生涯」,並承諾監督他以實際行動提醒市民安全駕駛。辯方亦指出姚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失去警察身份將帶來重大打擊。

法官最終「從善如流」,押後至91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判處上述輕刑。姚新燊在庭上拭淚,顯示悔意,但公眾質疑:高層求情是否左右了司法公正?

這判決的輕重,需置於香港道路交通法例的框架下檢視。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危險駕駛引致嚴重傷害罪最高刑罰可達監禁10年及停牌。 法官在判刑時稱,此刑罰「不應視為輕判」,因姚需面對停職及家庭壓力。

但相比姚案不認罪、經審訊定罪的性質,這判決確實偏輕。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指,從類似案例可見,「悲慘結果」雖令人同情,但不會將不小心駕駛升級為危險駕駛。 然而,姚的行為明顯超出疏忽範疇,衝紅燈屬基本違規,導致永久傷害,監禁本應是常態。律政司已表示將研究判刑理由,決定是否跟進上訴,這或許能回應公眾疑慮。

為評估判決的公平性,不妨比較其他類似案件。2023年,一名中大學生因在足球賽奏國歌時低頭背向區旗,被控「侮辱國歌」,經審訊罪成後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相比姚案的240小時,這是否意味「侮辱國歌」與害人截肢的嚴重性相若?前者屬政治表達,後者涉人身傷害,罰則卻相近,難免令人質疑司法尺度。

另有三宗類近危險駕駛案:黃衛騰、廖淦泓及陳曉昇,同樣導致受害者截肢,三人認罪卻判監615個月。 姚不認罪卻獲輕判,是否坐實了「不認罪不加刑」的反常?再看2025年初的海關關員案:關員衝出馬路以肉身攔截電單車,導致騎士死亡,僅控「干預汽車罪」,後因證據不足無條件釋放,並繼續任職。

依此邏輯,姚僅「干預」計程車,導致間接傷害,判決似過重。但這比較凸顯執法者豁免現象:普通司機如2021年大埔計程車衝上安全島釀24傷案,司機承認誤殺判監8年;2022年另一司機危駕致途人截肢判15個月。 這些案例顯示,姚案判決或受被告警察身份影響,形成「雙重標準」。

更核心的爭議,在於刑事案底對現職警察的影響。香港警務處招聘指引明確,有案底申請人一般不適合加入,需評估罪行性質、判刑及風險。 但對現職人員,情況複雜。《警察通例》第5章規定,嚴重紀律違規不獲實任或晉升,但刑事定罪需內部調查。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允許初犯者若判輕刑(如罰款不超1萬港元或監禁不超3個月),3年內無再犯,案底可視為「喪失時效」(spent),求職時無需披露。姚的社會服務令屬非羈押刑罰,理論上適用此條例,讓他保留身份。求情信已暗示,只要不判監,他可繼續「服務市民」,強調其刑事調查經驗價值。這與普通市民不同:案底往往終身影響就業,警察卻能「浪子回頭」。香港警察並無自動解僱機制,需經紀律聆訊決定。 例如,過去有警員涉輕微罪行後繼續服務,但嚴重如危駕,公眾期望更嚴格。姚案開拓視野:案底不必然終結警隊生涯,尤其獲高層力保。

姚新燊案不僅暴露香港內部司法不公,更凸顯香港與中國大陸法治體系的不公平與不公正。近年來,香港法治受大陸影響日益加深,逐漸喪失原有的獨立性與公正原則。根據人權觀察2025年報告,北京正推動「只限愛國者」的香港模式,透過國安法壓制異見,導致人權惡化,美國已於20202025年多次制裁涉事官員,但其他國家未跟進。

相比之下,大陸司法黑幕重重,如大陸女律師揭露的中共治下遍地冤案,司法程序充斥政治干預、假證據與不公審判。美國國務院報告亦指,20242025年香港人權狀況持續惡化,北京與港府聯手摧毀自治,問責機制蕩然無存。例如,2024年中國最高法院與香港律政司簽署相互認可判決協議,表面上促進合作,實則加速香港融入大陸一制,導致香港普通法體系被侵蝕,政治案件審判偏向國家利益而非公正。

這種不對稱性使香港市民在「一國兩制」下,面臨大陸式的不公風險:大陸常見的任意拘捕與強迫認罪,在香港國安法下已成現實,遠超原有的法治保障。這不公不僅體現於制度差異,更在於權力不均衡,大陸干預香港司法,削弱其獨立性,導致如姚案般的輕判,可能受政治考量影響,形成雙重標準。

社會反響方面,這判決迅速在媒體及網絡發酵。馮睎乾在《光傳媒》評論中諷刺求情信為「浪子回頭金不換」,質疑警察「特殊階級」。 公眾批評警隊「保護傘」,擔憂損害司法公信。受害者馮嘉敏的永久殘疾,換來被告僅240小時服務,是否公道?律政司跟進或成轉機,但若無行動,恐加劇社會分化。回顧2019年社運後,警隊形象已受挑戰,此案更添燃料。

從法治視角,這案映照香港司法的潛在裂痕。法治核心是平等,一視同仁。若高層求情能影響判刑,這是否偏離原則?或許需檢討警務處內部機制,確保刑事定罪後處理透明化。同時,強化道路安全教育,防範類似悲劇。姚案不僅是個案,更是警鐘:當執法者獲輕判,公眾對法治的信任如何維繫?

總結而言,姚新燊案凸顯了判決輕重、案底政策及社會公平的張力。在2025年的香港,司法需更堅守原則,避免「特權」陰影。唯有如此,法治才能真正服務市民,而非特定階級。公眾期待的,不是「勵志故事」,而是無偏無倚的正義。

作者》Ciri 香港青年。參與反送中運動,目前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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