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被告柯文哲、應曉薇日前獲交保,北檢提起抗告,高院日前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北院今天(15日)上午重開羈押庭,並於晚間做出最終裁定,柯文哲、應曉薇皆維持原裁定交保。北院隨後也發布新聞稿,說明合議庭裁定理由,並補充禁止接觸的「證人」範圍。
合議庭裁定理由指出,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應曉薇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目前尚未到庭之證人,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雖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其等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
合議庭認為,本案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北院權衡全案卷證,以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足供檢辯於日後攻防,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之必要,否則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恐難落實。
合議庭裁定理由也表示,綜觀全案卷證,柯文哲、應曉薇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以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應曉薇辯護人也稱具保金額是其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北院認為柯文哲、應曉薇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
另外,針對北檢以柯文哲違反「不得與證人有任何接觸之行為」為由提出抗告,合議庭也做出補充說明。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2人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但因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2人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故命被告2人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外,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2人也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柯文哲、應曉薇維持原金額交保後,2人皆在親友的陪同下步出北院。柯文哲面對民眾黨支持者的聲援,面帶微笑、握手致意,並未發表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