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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天(18日)在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兼顧房東權益,內容增訂「租霸下車條款」,當租客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租賃契約若經公證,當租客欠租卻拒絕搬遷時,房東也不必等租約到期,可提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根據現行《租賃條例》第10條規定,房客若遲付租金或費用,多達2個月房租金額,在房東催告後仍拒繳,房東應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想提前終止租約,通知30天後,租約即可正式終止。
然而,如果房東遇到欠租2個月以上又不搬走的「租霸」,即使租約已先經過公證,也不能馬上把人趕走,依照《公證法》第13條規定,必須等租期屆滿,房東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用公權力把房客請出房屋,這讓不少房東詬病不已,也因此只有極少數房東願意辦理租約公證,這也導致政府難以全盤掌握租屋市場動態。
地政司長林家正表示,《租賃條例》第10條列出房東得終止租約的各種情況,其中已包含房客欠租2個月以上的情境,只要藉修法在條文中明定這種情況「視為租期已屆滿」,就能嫁接到《公證法》的強制執行條件,未來房東遇到租霸也不用怕,只要憑著經公證的租約,就能提前合法地強制驅離租霸。他說:『(原音)租期屆滿就是現在大家遇到最大的問題,如果繳了3個月(房租)就不繳,那我就對他沒輒,我們現在會去修《租賃條例》,會把那個欠租2個月以上的部分得終止租約視為租期已經屆滿,就直接可以適用到《公證法》去強制執行,不一定要等到1年約滿了之後才可以強制執行。』
這項修法獲得多方支持,包含租賃住宅房東服務總會理事長陳柏勳、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劉貞君以及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都予以肯定。
陳柏勳建議法條可以寫得更清楚,落實權益保障;劉貞君則認為這是本次修法的重中之重,如果能成功修法,將會是台灣租屋市場的一大躍進,甚至可能成為亞洲各國爭相學習的典範;呂秉怡則呼籲朝野立委共同支持這項重要的民生法案,為改善租屋市場環境盡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