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YouTube| Podcasts|
|
推播熱門報導

當代的白衣渡江 從黃岩島劃設MPA看中國的海權策略

2025-10-07 17:04(10-07 17:33更新)
作者:反送中港青
黃岩島位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EEZ)內,但自2012年中菲對峙後實際被中國海警與漁船控制。
圖片來源:法新社
黃岩島位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EEZ)內,但自2012年中菲對峙後實際被中國海警與漁船控制。

中國在2025年9月中旬核准在黃岩島(Scarborough Shoal/民主礁)劃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其後於10月1日國慶期間由海警在爭議海域舉行升旗儀式,公開化其對該礁區的事實存在與管控意圖。此一舉動立刻招致菲律賓抗議,指其可能以「保護區」為藉口限制他國漁權,並藉行政措施鞏固領域控制。

中國的戰略意圖

黃岩島位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EEZ)內,但自2012年中菲對峙後實際被中國海警與漁船控制。2016年海牙常設仲裁庭(PCA)在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案中,裁定中國在該區的封鎖與若干海權主張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但仲裁「不觸及主權」問題,且中國拒絕接受裁決。基於此法理與事實因素,中國採用「在爭議海域建立保護區」的行政手段,具有兩層戰略效果:一是以環保理由限制他國進入與使用(尤其是菲律賓傳統漁業),二是透過持續事實控制建立實際治理權,逐步轉化為事實上的排他性管轄。

單方面劃設海洋保護區的先例與法理教訓——查戈斯案

現代國際法中,單方面在有主權爭議海域劃設海洋保護區並非新事。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模里西斯對英國的查戈斯群島海洋保護區仲裁(2010提訴,2015裁決)。仲裁庭認定英國在未對受影響沿岸國(模里西斯)進行充分磋商前單方面宣告海洋保護區(MPA),已違反UNCLOS賦予其他國家在爭議海域的權利,裁定英國設立該MPA不符公約義務。該案的關鍵在於:即使保育意圖本身具有正當性,若單方面宣示侵害他方既有或可能的海洋權利,仲裁庭可就海洋權益部分行使管轄並裁以違法。查戈斯案因此成為受爭議海域內行政措施可否被國際法限制的重要判例。

從「海洋治權」到「海權」擴張

海洋治理權(或稱海洋治權、maritime entitlements/governance)涵蓋法律上的權利(如領海、專屬經濟區、沿海國管理資源的義務)與事實上的治理能力(執法、監管、資源管理)。UNCLOS建立了制度性框架,明定沿海國在其領海與EEZ內的主權或管轄權限,同時賦予其他國家航行與漁業等自由。海洋治理既包含法律層面(海權的法定範圍與義務),也包含實務層面(海上執法、資源監測、生態保護與多邊合作)。在有主權爭議的情況下,單方面行政措施會觸及兩個核心問題:是否侵犯他國基於UNCLOS的權利(例如傳統漁權、管轄協商權),以及是否以非司法或非協商手段改變事實控制,從而引發地緣政治緊張。

單方面將島礁劃為自然保護區、海域劃界管理、設立常態化海警巡邏,這些都是不依賴國際仲裁或共識、以行政命令改變(或強化)海上事實控制的方法。黃岩島案即屬此類。與查戈斯案不同的是,中國可能不參與仲裁程序,且以強化實地執法來降低其他國家回復既有權利的實際可能性。

當海警、漁政與民間漁船長期在區內執法與巡邏時,便形成事實上的管理規範,漁民與鄰國的傳統活動會因為被驅離而受限,這在實務上等同於一種地方性「治權」。若國際社會未採有效多邊或雙邊對策,事實控制最終會轉化為長期的地緣現實。

以民間經濟行為、保育為名擴張海權

以保護生態為由劃設保護區本身有其正當性問題在於:當該行政措施在有爭議海域單方面實施,且不與其他當事國協商,便可能構成對他國海洋權利的不當限制。查戈斯仲裁指出的不是環保目標本身,而是設立程序與是否尊重他國權利。黃岩島情勢的特殊性在於其位於菲律賓EEZ內並且已成為實際控制的焦點,當中牽涉2016年仲裁的法理結論與中國拒不接受裁決的政治選擇。當然,國際法的機制在面對強國的單邊行動時,無法展現任何強制力,除非受到多邊壓力或當事國自願回歸協商路徑。

與中國切斷台灣海底電纜的情況類似,中國現時整體的海權策略,並不「明刀明鎗」,以海軍擴充海權,相反,卻是透過「海洋治理」,包括宣示EEZ,並其後「派遣」漁民在爭議海域進行漁業活動,甚或未來可能會進行事實上的海洋保育研究、行動。這些非國家的經濟行為、確實有益於保育的行動,卻能倒過來擴充國家海權,恰似當代的「白衣渡江」。

作者》羅子維 前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在台港青。


(編輯:許嘉芫)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
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進一步了解隱私權政策。 
我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