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部分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與申請原則,中央主管機關為原民會;登記期間限制為5年,必要時得再延長5年;政府應在施行後3年內修法,保障平埔原住民族政治參與、衛生醫療等權利。
針對西拉雅族釋憲案,憲法法庭2022年10月判決現行「原住民身分法」違憲,要求在3年內完成修正。行政院於今年5月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與申請原則,並規範取得、喪失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的相關條件;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部分條文,明定該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原民會、在地方為縣市政府;「平埔原住民」定義是指平埔原住民族群的個人,依該法規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
三讀條文規範,「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台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核定,由申請人檢附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審核。政府應在該法施行後3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其成員的歷史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