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在30日院會中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表示,本次修法主要針對故意殺人與兒虐等重大犯罪行為,明定若被告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者,不得假釋,以嚇阻此類惡性案件、彰顯社會公義。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卓榮泰裁示,表示本次修法除了回應民意、強化法律嚇阻力外,也因應憲法法院113年憲判字第2號、第8號等判決意旨,釐清被告行為時的責任能力與審判中自我辯護能力,並重新檢視死刑、假釋及撤銷假釋相關規範。行政院決議,法務部將與司法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並責成法務部積極與朝野黨團溝通,盡速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說明,本次修法旨在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內容涵蓋多項重大調整。首先,依據憲法法庭判決,若行為人於犯罪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或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將不得判處死刑;其次,為彰顯社會公義,修法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對7歲以下兒童致死、重傷等案件,若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均不得假釋」。
同時,依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修法草案也明確將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期間納入已執行刑期計算。對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的規定,則不再採一律須再執行20或25年的舊制,而改為依個案情節設定再申請假釋的門檻,以符比例原則並兼顧社會復歸。另為明確新、舊法適用界線,刑法施行法同步修正,採「從舊、從輕」原則,確保法律適用一致。
此外,張曉雯指出,針對死刑定讞至執行前的收容期間,修法也明定該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亦不得計入假釋期間,以釐清其法律性質,並維持刑罰執行的嚴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