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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不得假釋條款 法務部盼嚴懲重大犯罪、強化社會安全

2025-10-30 16:47(10-30 17:33更新)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行政院院會30日通過相關修正草案,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資料照。(蕭照平攝)
圖片來源:Rti央廣
行政院院會30日通過相關修正草案,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資料照。(蕭照平攝)

行政院在今天(30)院會通過相關修正草案,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且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不得科處死刑,同時針對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相關執行規定進行通盤檢討修正。法務部表示,待修法通過後,將更能嚴懲重大犯罪、強化社會安全,同時確保程序正義及落實人權保障。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法務部啟動修法作業,行政院今天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將分別函請司法院會銜,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此次參考相關外國立法例,並廣納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密集召開多次審查會議凝聚跨部會共識。修法重點包括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修正刑法第63條之1,明定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另外,為彰顯社會公義,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且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修正刑法第77條第3項、第78條之1,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此外,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另外,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不符比例原則,法務部表示,為符合此判決意旨,並避免造成與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產生輕重失衡情形,此次亦通盤檢討修正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相關執行規定,包括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有關執行殘餘刑期之期間、接續執行他刑之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規定。另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亦不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目的除因應憲法判決意旨外,亦在回應社會對於嚴懲暴力犯罪的期待,展現政府打擊犯罪、守護安定公義社會的決心。法務部期待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編輯:陳士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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