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31日)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匡列新台幣300億元協助災區重建,特別預算將分期編列,用於解決潰壩與修築堤防加固加高等工程方案、農業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等項目。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重創光復鄉,國民黨團、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相繼提出「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行政院則提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修正案」,都希望協助災區重建。
立法院長韓國瑜30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經討論後,朝野有共識制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並於31日立法院會中完成三讀。韓國瑜宣讀審查結果:『(原音)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制定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為有效、迅速推動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定災區為因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的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三讀條文明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台幣300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定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經費來源得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債支應。為因應各項災區救災及復原重建工作的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在特別預算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有關要辦理的災區復原重建整治項目,則包括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的後續處理由行政院督導工程會、農業部、經濟部及花蓮縣政府擬定、防範並執行減災、監測、疏散及解決潰壩與修築堤防加固加高的相關工程方案、農業復原、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的項目等11款。
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自公布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但有關解決潰壩與修築堤防等工程方案、農田土石挖掘及農地重劃、河川與排水的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等災區復原重建整治項目,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止。另外,本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編輯:許嘉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