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30日通過刑法等修正草案,明定行為時或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判處死刑。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及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都肯定此修法方向,但也提醒必須有配套及嚴謹程序,避免遭濫用;同時也要同步建立治療與復歸機制,以確保刑罰既符合人權,也能維護社會安全。
至於行為時或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判處死刑,吳宗憲表示對精神障礙者不科處死刑是國際潮流,他支持,但必須強化精神鑑定程序,建立標準化與嚴謹的審查機制,防止個案濫用精神疾病作為免責理由。他說:『(原音)譬如說他是殺手,或是本來就預謀3年後他可能要殺某一個人,就在這3年間不停地去看精神科,我們要避免這個,我們不能讓有誰可以取得殺人免責的牌照,我們不能讓這個事情在現代發生,所以要朝向這個方向修法。我是支持,但是配套措施就是對於精神鑑定必須要非常的嚴謹和標準化流程要出來。』
若行為時或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判處死刑,長期關押是否為適當處遇?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認為,若犯罪行為人無法辨識行為後果,監禁便無助於改正行為,無法達成矯正與教化的目的,僅是形式懲罰,反而失去刑罰的正當性。他說:『(原音)沒有責任能力的人,刑罰的後半段的執行的目的就沒辦法達到,如果這個人沒有辦法去判斷對或錯、不能改,那你把這樣的人關在牢裡面,關到死他也不會改,所以刑罰的有效性就遇到一個問題,如果這個刑罰不能達成它的效果,那你這個刑罰就無效。』
鍾佳濱強調,這並非縱容犯罪,而是要求司法體系在懲罰之外同步建立治療與復歸機制,確保刑罰既符合人權,也能維護社會安全,更能達到刑法的核心目的,也就是彰顯正義、懲罰行為人並促進教化。(編輯:鍾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