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閃兵案廣受關注,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6日)表示,關於妨害兵役的刑度是否加重,內政部會跟國防部、法務部、司法院共同研商,基本上,內政部跟國防部的態度一致,都會朝向加嚴的方向修正;至於「體位區分標準」以及除役年齡的調整細節尚待跨部會研議。
隨著牽涉閃兵問題的藝人越來越多,兵役制度檢討聲浪再起,關於妨害兵役的刑度是否加重、逃避兵役到36歲之後是否仍應入伍服兵役、除役年齡是否修改、「體位區分標準」將如何調整等議題都備受討論,國防部長顧立雄今天表示,將跟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進一步研議。
根據現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及第13條規定,任何役男、民眾或醫療人員,如果涉及偽造文書、教唆規避兵役、協助不實診斷等意圖妨害兵役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檢察署日前強烈建議將妨害兵役的刑度從5年以下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表示,這方面內政部會尊重法務部的意見。
劉世芳表示,常備兵役主管機關是國防部,替代役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體位的判定涉及衛福部的權責,有關「體位區分標準」以及除役年齡的調整仍需跨部會研議。她說:『(原音)超過36歲,可能體力或者是其他的狀態沒有辦法服兵役,但是,他是否適合服替代役?假設他原來判定就是替代役,那也許我們在替代役上面可以來考慮,那這個要不要分流,不知道,再來就是因為這裡面牽涉到衛福部所提供...剛剛比較困擾的就是說,如果他有精神疾病障礙的話,我們可能會跟原來他在體檢的時候,那個健保的就醫記錄要做結合,這樣才會知道說是假裝的,還是裝假的,但是要有這樣子的double check的機制的話,就必須要這個機制全部都重新走一遍。』
如果逃避兵役到36歲之後被發現,是否仍應補服兵役?役役政司司長沈哲芳表示,目前跟國防部共同研擬的草案中,除了補服兵役,也有另一個機制是「加重其刑2/3」,但目前還沒有定案,這牽涉到國防部兵力、訓練強度跟管教問題,就他所知,國防部仍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沈哲芳也透露,內政部預計明天會跟國防部討論「體位區分標準」的調整項目,其中,精神疾病應會納入討論,因為實務上不只有人想裝病,也有人明明患有精神疾病,卻裝作沒生病直接入營,為了避免這些情況發生,這次會諮詢多位專家學者、制定更縝密的判斷標準,他並表示,「體位區分標準」主管機關是國防部,國軍需要招募什麼樣體格的役男,國防部最清楚,所以,原則上,內政部也會尊重並配合國防部的規劃。(編輯:陳士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