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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司損失先扣薪? 勞動部: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2025-11-07 18:29(11-07 18:51更新)
撰稿編輯:楊文君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7日指出,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可能會有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但若非重大損失、非故意行為,雇主應承擔經營風險,若在薪資中先將損失金額扣除,就會違反勞基法。(楊文君攝)
圖片來源:採訪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7日指出,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可能會有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但若非重大損失、非故意行為,雇主應承擔經營風險,若在薪資中先將損失金額扣除,就會違反勞基法。(楊文君攝)

勞動部今天(7日)指出,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可能會有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但若非重大損失、非故意行為,雇主應承擔經營風險,若在薪資中先將損失金額扣除,就會違反勞基法。

勞動部表示,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常見的違法行為包括要求部分工時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付資遣費;或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與部分工時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就預扣工資或要求全額賠償;甚至雇主要求部分工時勞工自行負擔制服的成本。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可能會有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但有可能是因為公司訓練不到位、設備老舊、系統未更新、甚至動線規劃上的問題。若非重大損失、非故意行為,雇主應承擔經營風險,若在薪資中先將損失金額扣除,就會違反勞基法。

王厚偉說,假設雇主與勞工預先約定若有損失要賠償,這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因為抵觸勞基法。他說:『(原音)我若先寫好,造成任何損害,我說了算,要先預扣薪資,這就違反勞基法26條,在損害還沒出現前預先約定,這是不可以的。』

王厚偉也提醒,定期契約應該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要有這4個態樣才能簽訂,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雇主也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勞動部7日也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呼籲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編輯:陳士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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