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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法通過初審 併購成立控股公司可延後課稅

2025-11-10 14:39(11-10 15:50更新)
撰稿編輯:謝佳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10日)初審「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翻攝立院直播)
圖片來源:其他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10日)初審「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翻攝立院直播)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10日)初審「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企業併購時,若經國發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因股份轉換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延後課稅相關條文。不過,針對產業控股公司若未於時限內申報課稅該罰多少,朝野立委未有共識,民進黨籍召委陳亭妃裁示,罰則條文保留送協商,全案送交立法院會,由黨團協商。

行政院推動「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希望透過租稅誘因,來鼓勵企業併購合組產業控股公司,進而創造規模經濟、擴大研發能量、提升國際競爭力,此修正案10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初審。

此次修法核心條文,也就是增訂44-2條,經國發會認定收購公司為控股公司者,其股東在合組產業控股公司時,因股份轉換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免計入當年基本所得額課稅,等到實際轉讓時再依實價計算課徵,朝野未有太大歧異,最後仍照行政院版通過。

針對第52-1條,有關產業控股公司應於被收購公司股東實際轉讓的下個年度1月31日前,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向稅捐單位申報一事,行政院版規範,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開罰新台幣5萬到50萬、限期責令補報而未補報者開罰10萬到100萬元,但該開罰多少立委各有想法。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認為,應提高罰則上限,給予行政機關更大的裁罰空間,否則難以處理惡意、刻意犯行;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則說,申報文件能否到位,並非全操之在企業,且此次修法是讓控股公司延後課稅,不是免課稅,企業不至於故意不申報,再考量這項罰則屬於程序罰,並非行為罰,若罰得太重,也可能降低誘因。

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認為兩人說法都有其道理,她建議行政單位,相關罰則都要重新審時度勢,做綜合考量。

對此,經濟部長龔明鑫回應,行政院版針對罰則的訂定考量,除了要與其他法律對齊外,也有連續開罰機制,不會有罰得太輕的問題。他說:『(原音)按照這個法的體例,過去來講的話,最低跟最高通常差10倍,如果要擴大,這些主管機關他就要訂定不同級距出來,大家擔心的說會不會罰太輕了,但是院版的部分因為他可以連續罰,如果叫你改正你不改正,這次100萬,他可以再罰100萬、再罰100萬,還是可以達成嚇阻的效果。』

最後,民進黨籍召委陳亭妃裁示,罰則條文保留,全案送交立法院會,由黨團協商。

另外,此次審查還通過邱志偉提出的4項附帶決議,前3項包括要求相關單位,1個月內針對延後課稅的適用認定標準、延後課稅優惠若遭撤銷的補稅流程處理,提供初步架構及書面報告至經委會,並要在3個月內,針對新法上路後如何確保中小企業受惠、區域均衡做出說明。

第4項附帶決議,則是要求研議針對收購國發會認定的高風險創新科技產業,納入投資抵減範疇,並於3個月內向經委會提交書面報告。(編輯:陳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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