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遭詐騙人數與財損規模屢創新高,行政院在13日院會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加重高額詐欺刑度、賠償被害人損失及豪奢消費列為量刑基準,以回應社會對強化打詐、保障被害人權益的高度期待。
詐騙犯罪近年持續演化,從網路投資、假交友到跨境金流犯罪快速擴張,手法更精緻、集團化,國內被害人數與財損規模屢創新高。
行政院會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打擊詐騙是政府的施政重點,行政團隊必須在既有成果上持續強化法制支撐,確保執法有依據、警政與司法有工具,也能真正減輕人民的受害風險。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說明,本次修法共有三大重點,首先是大幅加重高額詐欺刑度,且將犯罪所得金額門檻自500萬元下修至100萬元;犯罪所得100萬元以上可判3至10年,最高罰金3,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判5至12年、罰金上限3億元;超過1億元則可處7年以上徒刑,罰金最高5億元,提高嚇阻力道。
其次修正第46、47條,將「因而減輕或免除其刑」改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要求行為人自首或自白後6個月內全額賠償,方得主張減刑,避免假和解拖延訴訟,確保被害人能儘速獲得補償。簡美慧說:『(原音)為了要貫徹迅速填補被害人損害這個目的,這一次我們檢討修正46條、47條,關於減刑還有免除其刑的要件。這次修法把現在因減輕或是免除其刑修正,讓法院在個案上面會有更大裁量空間。另外,犯罪行為人在自首跟自白後的6個月內,他必須要跟被害人達成調和解,而且要支付全部調和解金額,才可以適用減輕或者是免除其刑。』
簡美慧表示,修法也新增「豪奢消費」作為量刑參考,若行為人尚未還款卻仍從事超高消費,如租購高價物品、出入高額娛樂場所等,法院可據此加重評價,回應社會公平期待。
金管會也增訂4項金融端配套,包括警方可將潛在被害人名單提供銀行採取主動防護、建立金融與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跨業照會、整合風險資訊提高預警精準度、以及擴大跨業聯防通報,以補上金流與幣流間的斷點,提高攔阻效率。
卓榮泰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自去年8月施行後,因最高法院大法庭就犯罪所得認定所為裁定與立法意旨不一致,由政委林明昕召集司法院及各部會盤點制度缺口,據以提出本次修法,並提升對大型詐騙犯罪的處遇與嚇阻力道,盼盡速完成立法,以回應社會對強化打詐、保障被害人權益的高度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