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因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遭到解職,她提起訴願後,花蓮縣府在10月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18日)重申,根據《國籍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民選公職當選人不可擁有雙重國籍,地方政府應按照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依法行政,沒有其他解釋空間。
內政部今年1月公布查出全國有5名現任村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其中一人就是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她在8月1日被富里鄉公所解職,成為全國首名因中國國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長,她在8月3日表示自己拿的是台灣護照、也依法當選,她要提訴願爭取權益。
花蓮縣政府10月29日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會中決議撤銷原處分,內政部於11月14日發布新聞稿回應表示,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期間,又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國效忠的義務,這會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內政部將再行文要求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辦理解職。
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在立法院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富里鄉公所及花蓮縣政府尚未提供訴願決定書,內政部將積極了解花蓮縣政府撤銷鄧萬華解職處分的理由及依據。她說:『(原音)我會請我們內政部的工作人員到地方政府了解狀況,但是,《國籍法》的解釋機關在內政部,根據《國籍法》20條,民選公職當選者在1年之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其他他國國籍,我們也是根據這樣的法律規定,要求地方縣政府一定要按照這樣的規定來處理解職的動作。』
劉世芳指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民選公職當選人若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其他國籍,一律都要放棄,憲法增修條文寫得非常清楚,「這個沒有解釋空間」。(編輯:鍾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