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利,勞動部今天(20日)預告「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凡勞工在1年內請病假合計未逾10天,雇主不得有不利處分,預計明年1月1日上路。
為改善勞工帶病上班或不敢請病假的情形,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勞動部次長李健鴻指出,將從四大面向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第一是明定勞工1年內請病假若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有不利處分;其次是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若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的事實,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不論勞工請幾天病假,雇主考核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病假為考量;第四,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不得違反比例原則,或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的情形,以避免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指出,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她說:『(原音)雇主如果不利對待1年內請病假未超過10天的勞工,而且他無法舉證出來該不利對待與勞工請病假無關聯時,我們的地方主管機關即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的規定跟第79條的規定處罰2到100萬。第二個提醒是如果勞工申訴雇主因為他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的額度有違反了比例原則,也可處罰2到100萬。第三個提醒是,不論勞工請幾天的病假,當然不能恣意的濫用考核權跟管理權。』
對於長榮航空曾指出他們是用「加分」的方式鼓勵組員出勤,這樣是否構成不利待遇?黃琦雅強調,對於請病假及沒有請病假的勞工就是不能有差別待遇,不論是用加分或扣分。在請假規則中也明定不利處分的定義,包括影響考核、考績、全勤獎金,甚至到排班權等,都會考量。
至於為何是10天?黃琦雅說,勞工團體表達天數的部分約在12天至15天,雇主團體表達天數約3天至7天,勞動部為兼顧勞工的病假權,也兼顧雇主合理的管理權,所以衡平定出10天。
李健鴻也說,雖然明定10天,但不代表10天後雇主就可以有不利待遇,雇主還是必須要在合法且合乎比例原則的情況下,依照勞工實際出勤日的工作表現、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做綜合考量,來決定考績或對待。(編輯:宋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