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自2006年成立以來,至今將滿20個年頭,然而近年隨中天新聞換照、鏡電視新設等重大案件,不僅引起社會高度矚目,甚至成為朝野政治攻防的一大焦點,更讓此機關面臨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委員會持續停擺中。對此,學者建議應推動組織改革,才有機會導正「政媒共生」的傳播環境,而非讓NCC反遭其俘虜。
NCC「信任危機」源自組織內部困境
台灣在2006年試圖師法美國FCC,欲成立「獨立機關」負責處理攸關言論自由與頻譜分配的通訊傳播議題,因此改制新聞局、電信總局等機構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根據法規,NCC委員由行政院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且透過「任期保障」即不與行政部門同進退、「交錯任期制」即每2年換血一半的方式,希望確保NCC委員會自外於政治干預。
不過,雖然NCC決策理應是7位委員的「合議制」,但是前NCC委員、臺師大大傳所教授王維菁觀察「實務上仍偏向首長制」,畢竟主委人選是由行政院指定,且主委「排案、會議主持」等權力不但會引導會議走向,也能透過「人事規劃、行政資源」分配等途徑影響NCC的運作模式與組織文化及風氣。
同為前NCC委員的臺大新聞所教授林麗雲則指出,政治力量亦會透過「預算編列」進入NCC,進一步影響其獨立性。王維菁則進一步分析,台灣「媒體尋租」嚴重,即媒體藉由支持政治力量換取政策優惠或特權利益,而政黨則透過媒體創造輿論支持,也就是所謂「政媒共生」現象,掌管生殺大權的NCC便容易在這個結構下遭兩方俘虜。
另一方面,王維菁發現「事務官」因過往工作經歷,必然已與政治、商業等勢力水乳交融,因此事務官若轉任委員,很容易淪為奴從;至於「學者」雖然與商業及政治勢力較遠,卻因為對產業不熟悉,可能造成想法狹隘與不務實的困境。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就提到:『(原音)我覺得過去NCC委員抗拒上面壓力的一個能力其實是讓國人比較詬病,甚至說讓國人沒有辦法相信,很大一部分是因為NCC委員他其實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就已經受到很多莫名、無名的壓力。』
由此可知,NCC的「信任危機」不僅讓它諸多決策都容易引發外界爭議,甚至是出發點良好的前瞻政策也難以取信於社會。
大法官613號解釋讓NCC難「獨立」?
國民黨立院黨團曾在去(2024)年提出修法草案,希望將NCC委員從「行政院提名」改為「依國會政黨比例」任命,期望藉此強化獨立性。其實早在NCC成立之初,委員就採「政黨比例代表制」,只是大法官在2006年7月做出第613號解釋宣告違憲後,才改成現行制度。
根據解釋文,大法官認為基於「行政一體」原則,行政院應為NCC施政表現負責,然而若NCC委員人事依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將實質上剝奪或取代攸關NCC表現好壞的人事決定權,違反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原則。簡單來說,此次釋憲明訂NCC即便是獨立機關,但行政院仍須為其施政表現負責,因此目前NCC委員仍回歸行政院提名。
民眾黨立委林國成表示,行政院是否透過事前協商或依政黨比例推薦方式重建朝野信任、解決人事問題,是考驗「賴政府的政治智慧與協商手腕」。對此,民進黨立委林俊憲強調「人事是行政部門的權力跟責任」,要求政黨比例是奪權、是違法,他認為行政院「當然不可能退讓」。他也呼籲應尊重現行制度與法律設計,他說:『(原音)那以後誰在立法院多數誰就是霸王,國家的制度你要長遠來看,那以後我們民進黨立法院多數,我也來亂搞,這不能這樣啦!』
律師廖國翔認為,若主張政媒共生會影響NCC獨立性,卻要求改採政黨比例作為強化獨立性的解方,不但沒有排除政治因素、還讓政治角力制度化,實際上非常荒謬。不過,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羅世宏則指出「613號只是要求提名權回歸行政部門」,並沒有禁止提名前與在野黨諮詢、協商、乃至公開遴選,他分析,只要執政黨人選仍佔多數且保有主委,理應還是會與行政院在政策方向上維持一致。
簡單來說,羅世宏認為透過「徵詢在野黨人選但維持行政院提名」、「執政黨人選佔多數且保有主委」的方式,便能在增加NCC內部意見光譜的同時,也不違反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的精神,甚至讓這個機關更有公信力。
組織改造勢在必行 學者提三大方向建議
一、釐清NCC權能,提升效率與成效
2022年NCC將部分業務移交給新成立的數位發展部之後,學者發現,在電信監理、數位平台管理等業務權責上界線不明確,再加上NCC諸多業務牽涉跨部會協調,像是媒體市場競爭牽涉公平會、媒體識讀牽涉教育部、設備基建牽涉國科會等,因此有必要釐清NCC的權能範圍及界線,甚至可考慮將「電信」部分全數移交給數發部。
王維菁建議參考英國Ofcom或韓國KCSC模式,區隔「內容監理」與「產業政策」,並將涉及新聞自由的內容監理交給真正獨立的裁決機關,政策部分就回歸行政體系,讓政策推動不會反而侵蝕個案審理的公信力;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張錕盛則主張「政策部分回歸行政院,NCC完全進入監理工作」。
面對NCC審理效率不彰與裁罰頻繁的問題,羅世宏建議可參考美國FCC「循環表決」機制,即委員可隨時電子審閱提案並投票,而不用等待例行會議才討論及表決;同時,可定期公開審議提案清單,並建立內部績效評估機制,供大眾追蹤及問責。此外,他也建議參考英國Ofcom的經驗,即詳盡說明裁決理由並說明背後邏輯,如此不僅能強化警示作用,也能作為業者改進的依循、強化自律動機。
二、強化委員會多元、獨立與穩定運作
《NCC組織法》第4條雖規定「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實際上比美、韓兩國都嚴格,不過羅世宏指出,台灣特殊政治生態導致「具政黨意識形態或偏向的人選以『無黨籍』身分」出任委員。因此,他主張建立各黨高度尊重的「政治慣例」,即未來行政院提名NCC人選時,必須事先徵詢國會朝野政黨領袖意見,且如果遇政黨輪替,主委需辭職並由新政府重新提名主委人選。
羅世宏進一步解釋,Ofcom董事的「公開遴選」會先公開說明職務要求、申請截止日等資訊,公開向外界徵才,並經審薦委員會篩選和面試後,才由英國文化部完成任命程序。他建議朝野政黨應透過此種「公開遴選程序」產生推薦人選,以強化獨立機關對委員專業性的討論及要求。
另一方面,羅世宏認為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做政治決定,應強化NCC事務官的專業執掌、讓文官有處理更多專業事務的空間 (說明),他說:『(原音)其實目前NCC內部的文官都很優秀,不過長年沒辦法得到很好的重視。委員進來可能都要花兩年左右才能慢慢熟悉業務,因為懂傳播不懂電信、懂電信不懂傳播,懂學術可能不懂行政、不懂法律,所以就會有各種磨合。但是組織文化讓這些公務人員不太敢去跟委員說不、不敢去指導委員,那可能就會讓這個組織的專業沒辦法太好的發揮。』
對於NCC的組成,王維菁則建議引入協商式民主機制和比例代表制,並將正副主委改為「委員互選」產生,強化獨立性,且將委員會的連任制度放寬至2次,以保障專業人才延續、強化NCC穩定性。元智大學資管系教授周韻采也認為可考慮增加委員任期彈性,以確保政策延續性與專業性。
三、提升NCC的社會問責與決策透明度
針對不受外界信任的問題,王維菁建議,應清楚紀錄每次監理決策的過程與原因、並公開會議紀錄,同時,重大案件應設立聽證制度,依照準司法程序公開審理,強化決策公正性及透明度;此外,他也建議NCC未來可考慮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藉此提升決策的社會代表性及專業性,促進外部監督與制衡。
羅世宏則舉例,NCC在裁罰內容時需先經「諮詢會議」審議,但是這20年來卻從未公開過成員名單,任何裁決會議紀錄也不為外界所知。他建議可參考FCC作法,也就是盡可能將多數監理相關文件、檔案、會議對外公開,而社會大眾可以透過「電子意見提交系統(ECFS)」提出或搜尋公眾意見,甚至建置專頁,羅列出近期最熱門的公眾意見議題,進一步促進公眾參與。
羅世宏也建議NCC可參考Ofcom「定期發佈監理指南和政策解釋文件」的方式,透過主動解釋監理標準、提供改進具體建議,協助業者瞭解如何在不違法的狀況下保持創新和經濟發展,從監管角度轉向「與業界的合作夥伴關係」,打造更健康的媒體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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