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打著放款免擔保人、免利息等資訊吸引民眾借貸,但也常衍生不少糾紛。民進黨立委擬提專法納管。金管會今天(2日)表示,今年9月15日已經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13家融資租賃公司,若有糾紛,消費者可向評議中心提出申訴;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有民眾向民進黨立委邱議瑩陳情,指自己是北漂青年,由於家裡有緊急醫療需求而申請貸款,但銀行以信用記錄不足為由拒絕,他只好向融資公司借了新台幣30萬,但被收取5,000元設定費、5%內扣手續費及20%代辦費,最後拿到的貸款不到25萬元,每期攤還後,總共得還43萬。對於融資租賃公司亂象,立委擬提專法納管。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2日下午針對此議題回應指出,金管會在9月15日將首批13家租賃業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也就是說,租賃業者如果委託代辦業者招攬,也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否則可以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受納管的租賃業者,在利率、費率的揭露也都必須依據金保法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王允中也指出,目前租賃公司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消費者權益問題,因此金管會認為在金保法規範即可,不需要另立專法。王允中說:『(原音)我們金管會的態度很清楚,目前我們把相關的融資公司分3階段納管,那消費者的權益就已經受到保障。因為現在所有涉及到融資公司的問題都是消費者的權益問題,而不是對他公司本身納管,因為他本身也不像銀行一樣會吸收存款,所以我們沒有必要對他的公司做納管。所以目前這個專法的問題,我們認為說還是沒有必要,在這個金保法裡面就可以處理了。』
不過,金管會也強調,金管會是在9月15日以金保法納管13家租賃公司,若消費者是在9月15日前和租賃公司有借貸爭議,就不適用金保法,無法透過評議中心提出申訴;且若是和這13家公司以外的租賃公司有借貸爭議,也都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解決。(編輯:沈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