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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修法公聽會 劉書彬拋「宣誓忠誠」替代方案 梁文傑盼釐清法律效力

2025-12-03 19:34(12-04 11:02更新)
撰稿編輯:陳念宜
立院內政委員會3日召開國籍法修法公聽會,內政部次長吳堂安(右)、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左)列席,兩人在會中交換意見。 (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院內政委員會3日召開國籍法修法公聽會,內政部次長吳堂安(右)、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左)列席,兩人在會中交換意見。 (圖:中央社)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因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遭到解職,她提起訴願後,花蓮縣府在10月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對此,內政部重申立場不變,依法不允許我國民選公職人員擁有雙重國籍,遭批評刻意剝奪中國籍配偶參政權,國民黨甚至提案修法明文保障中國籍配偶參政權,為蒐集各方修法意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3日)舉行《國籍法》修法公聽會。

國民黨立委傅崐萁等人近期提出「國籍法修正草案」,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公職資格均依《兩岸關係條例》規定,不適用《國籍法》放棄國籍規定;為蒐集各方修法意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舉行《國籍法》修法公聽會,由召委王美惠主持。

針對雙重國籍者參政權的各國規定,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助理教授王智盛指出,國際案例大致上可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全面平等模式」較重視移民融合,例如英國、法國、紐西蘭、加拿大等國允許任何人享有同等的公民權,第二種「嚴格單一忠誠模式」則強調排他性,例如南韓、新加坡、以色列、挪威、芬蘭以及波羅的海三小國通常都不承認雙重國籍,即使允許公民擁有雙重國籍,也不接受有雙重國籍的公民參政。

王智盛表示,在南韓,總統、國會議員都必須純韓國籍,不能有其他國家國籍;而新加坡更嚴格,直接嚴禁雙重國籍,所有新加坡民眾只能擁有雙重國籍到21歲,21歲起都必須選擇單一國籍;至於以色列,雖然政策鼓勵全球猶太人回到以色列,對雙重國籍的限制不多,但是如果當選國會議員,就職時不得保留外國籍;而北歐國家例如芬蘭,為避免俄羅斯移民芬蘭化影響地緣政治,對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設下嚴格規範,波羅的海三小國也是考量到跟俄羅斯的關係,所以原則上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而澳洲雖然承認雙重國籍,但憲法明文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聯參眾兩院的議員,所以,選上聯邦議員就必須放棄他國國籍。

王智盛指出,「嚴格單一忠誠模式」國家有一些共同特色,第一,這些國家的規模通常比較小,第二,歷史上,這些國家可能面對著境外敵對勢力,因此很擔心他國大量移民洗人口,使這種小國寡民的忠誠發生改變、影響國家安全,這種處境其實跟目前的台灣比較類似,這些國家大多也是自由民主國家,可見台灣以「忠誠問題」限縮那些無法提出「放棄國籍證明文件」的公民部分參政權利,其實並無不妥,因此他認為《國籍法》沒有修正必要。

不過,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陳清雲認為,《國籍法》第20條的適用對象應更明確,因為目前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中國籍配偶確實優先適用《兩岸關係條例》這部特別法,而不是《國籍法》,而且這群人的參政權也受到憲法保障,政府不能用行政函釋加以限制。

陳清雲並援引司法院釋字第385號解釋指出,法律適用應保持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平衡,不得任意割裂適用,既然來自中國的移民在台參政權相關規定已在《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22條載明,就不得再從《國籍法》割裂出第20條套用在這群人身上。

民眾黨立委劉書彬也認為,政府誤用了《國籍法》,要求中國籍配偶拿出放棄國籍證明文件太強人所難,她主張真正該修的是《兩岸關係條例》,把放棄國籍的替代方案寫入法條,至於替代方案,她提議要求中國籍配偶在選上公職時公開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則表示,《國籍法》第20條其實原本是寫在《選罷法》裡面,他認為,或許這個法條不該被移到《國籍法》,如果一樣的條文內容放在《選罷法》裡,爭議就比較少,大家今天就不會再去爭論「來自中國的移民到底適不適用《國籍法》?」這個問題。

梁文傑表示,陸委會的立場基本上依舊尊重內政部的解釋,不過,針對「用宣誓效忠取代放棄國籍證明文件」這件事,他指出,現行法規其實沒有任何相關條文,他好奇「宣誓之後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麼」,他希望有更多學者、實務界人士把「宣誓效忠」的法律效力定義清楚,若能定義清楚,他認為這個構想也許有討論空間。(編輯:楊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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