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郵輪旅次再創新高,為了確保旅客權益,交通部今天(5日)表示,已要求以母港營運的外籍郵輪公司明年起須在台設立分公司或委託我國籍船代處理消費爭議,同時郵輪定型化契約規範也將於明年上路。
交通部航政司長韓振華4日表示,台灣今年的郵輪旅客可望超過110萬人次,不僅較去年大增20萬,也超越2019年疫情前的105萬高峰;而且其中外籍遊客多達40萬,超過去年的31.6萬,也超過疫情前的32萬。
為了確保郵輪旅客的權益,交通部也三箭齊發,包括一、指定航港局擔任郵輪主政機關,未來若發生重大消費爭議案件,也將會同觀光署成立「郵輪消費爭議處理小組」,邀集相關單位代表共同研商;其次是要求以母港營運的外籍郵輪公司自明年起,必須在台設立分公司或委託我國籍船務代理負責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目前已有麗星、地中海及歌詩達,將委託我船務代理營運,至於是否設立分公司仍在考量中。
最後則是積極完備郵輪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包括航港局研訂「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已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觀光署也已先訂定「郵輪艙房販售協議」,並於11月19日函請旅行業者落實辦理,同時預計今年底前增訂「郵輪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郵輪旅客的權益。
韓振華也說明相關契約規範的主要原則。他說:『(原音)定型化契約主要第一個,就是會有契約的審閱期,不得少於3天。然後在退費的部分,就是旅客如果要解除契約,如果是在90天前的話,目前就是他必須要賠償20%的費用;那如果是60天到89天的話,要賠償40%;如果是32天到59天的話,是60%;然後16天到31天的話是80%,那如果15天以內的話是100%。』
此外,若行程延誤是郵輪故障等可歸責於業者的因素,旅客則可按日請求賠償,例如5天的旅費是新台幣1萬元,每日就以2千元計,每延誤1天即可請求賠償2千元,且延誤5小時以上就算一天;但若是天候等不可歸責於業者的因素,任一方都可解除契約且無須賠償,但業者得扣除必要費用後返還旅客。
不過韓振華強調,具體細節仍有待行政院核定,預估明年就會陸續上路實施。(編輯:陳士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