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9日)三讀修正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明定故意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纜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並可沒收犯案船隻。
針對台灣海纜斷裂事件頻傳,行政院提出「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與「船舶法」等「海纜七法」,將破壞自來水與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嚴重者可加重處罰,並增訂沒收犯案船隻、強迫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
歷經立法院委員會審議,9日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自來水事業的海底送水管線;以及海底電力電纜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也增訂對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所屬何人,一律沒收。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訂過失犯刑罰規範,過失破壞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區別「過失犯」與「故意犯」,讓刑度符比例原則。
同時,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內政部於「海纜七法」通過前,將海纜及管道圖資對外公布,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同時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在法案三讀後受訪表示,防護海纜安全有其必要,她肯定立院完成這項修法。吳思瑤:『(原音)我們看到中國對於海纜的破壞、(對)這些關鍵基礎設施的戕害,不只在台海之間,可能在歐陸也有很多的國家在面對這種新型的軍事的侵擾,那台灣在法治上就要更強化。我非常正向的肯定這個立法能夠完成通過,所以我也要向在野黨喊話,國安不分黨派,我們的海巡海纜安全攸關的都是我們的國防之外,更是民生。』
國民黨團書記長羅智強則說,維護國家安全、海域安全、海纜安全本是政府該盡的義務與職責,現在既然已修法,給予政府法律依據,未來會持續監督政府的執法能力。(編輯:許嘉芫)

國民黨團書記長羅智強在法案三讀後受訪表示,既然已修法給予政府法律依據,未來會持續監督政府執法能力。(趙婉淳 攝)